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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某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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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工业区,假释后实际居住地为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因犯盗窃罪,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以(2017)沪0105刑初10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2018年5月22日交付执行,2018年7月23日移押北新泾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无。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履行完毕。

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底,李某在网上结识QQ好友徐某。2017年2月27日,徐某从其好友“DEMON”处获知某公司旗下APP有支付漏洞以及通过FD软件可以虚假弃值获利的方法,即将该情况告诉李某,李某随后用本人及朋友叶某某身份信息在某公司金融平台注册了两个账户,并将账号、密码、绑定银行卡等信息告知徐某,双方约定成功后分赃。当晚18时30分许,徐某在某公司金融平台使用FD软件抓包修改充值数据方式,在李某提供的两个账户内进行虚假充值,其中李某本人账户真实充值2元,虚假充值后申请提现人民币49,996元,叶某某账户真实充值3元,虚假充值后申请提现人民币349,977元。后因某公司发现金额异常及时拦截而未提现成功。

【案件办理过程】

北新泾监狱七监区主管民警根据罪犯李某改造表现、案情情况、财产性判项履行、社会影响、释放后的再犯罪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考量,于2019年10月9日提出报请对该犯假释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李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罪犯李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监狱罪犯再犯风险评估小组对罪犯李某进行再犯风险评估,于2019年10月出具书面评估意见,认为罪犯李某评估分值为4分,再犯风险为低度。根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开展再犯风险评估适用于罪犯假释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再犯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是否提请假释的参考依据。评估结果为“低度”的,可提请假释;评估结果为“中度”、“高度”和“极高”的,一般不得提请假释。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李某再犯风险评估结果为低度,可以报请假释,于2019年11月21日将假释调查委托评估函发往罪犯李某实际居住地江苏省宜兴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调查显示,罪犯李某实际居住地江苏省宜兴市。江苏省宜兴市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罪犯李某母亲愿意与其共同生活在丁蜀镇,承担对其今后的家庭监管责任,其社区也愿意帮教,故符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在核实了罪犯基本情况及改造表现后后,制作案卷材料,由监区长签署监区意见后报各职能科室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待案卷材料制作完毕后,监区于2019年12月18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当月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罪犯李某报请假释,讨论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19年12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上月监区报送罪犯减刑、假释案。经科室讨论,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较好,且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罪犯李某予以假释的建议,并予以公开,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2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该犯报请假释,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意见。

2020年1月19日,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检沪西执检减(假)提请意[2020]48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李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并将检察意见予以公开。

2020年1月19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罪犯李某依法假释,并将会议结果予以公开。公开后由监狱将罪犯李某假释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受理监狱报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罪犯李某进行了提讯。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2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已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其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执行情况、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及监管条件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2020) 沪01刑更1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李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李某表示回到社会后,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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