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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人员樊某某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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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樊某某,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樊某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8月10日入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第三监狱十五监区考评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樊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樊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樊某某在上次减刑后已间隔一年以上,间隔期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提请假释前最后一次以及间隔期内二分之一以上的半年评审结果均为良好或优秀,确有悔改表现。监区考评组集体会议认为,樊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樊某某提请假释。

2019年8月28日,监区对研究结果公示二日,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10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组织人员认真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樊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实际执行刑期十三年以上,且年龄较大(64岁),结合樊某某的年龄、身体状况,假释后的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长葛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樊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十五监区提请樊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0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樊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查机关征求意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作出“罪犯樊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19年11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樊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樊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假释樊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16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樊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樊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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