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某某假释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罗某某,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2010年9月6日因盗窃罪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10)红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于2010年12月9日送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改造。经2013年5月31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1月18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6日监狱启动罪犯减刑、假释呈报工作,罪犯所在监区提交拟假释罪犯狱中表现情况说明、家庭情况登记表等材料,2017年11月10日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建议对罪犯罗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2017年11月13日监狱向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司法局发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2017年11月20日该犯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东塬村村委会、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司法所、固原市原州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社区矫正评估表,回复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2017年11月21日监区警察集体评议,评议意见为:建议提请假释;2017年11月24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审核意见为:建议提请假释;监狱危险评估领导小组2017年12月7日评定该犯为:相对安全级,建议落实相应级别的管控措施,加强管理教育。2017年12月11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审查意见为:建议提请假释;2017年12月18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意见为:建议提请假释;2017年12月19日至26日在狱内公示后,监狱纪检监察部门和驻狱检察机关均未收到任何反映;2017年12月27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研究决定:建议提请假释。按照提前介入案件审查的要求,于2018年1月2日将案卷移送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审查。2018年1月15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狱内法庭开庭审理了罪犯罗某某假释案件。
【案件办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罗某某系盗窃团伙主犯,参与盗窃43起,价值达108979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应属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建议对该犯不予假释。
法院认为,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从其犯罪情节来看,在两年多时间内,共参与盗窃达43起之多,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罪犯假释应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社区矫正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罗某某假释提出不同意见。罪犯罗某某假释不符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条件。
2018年1月30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2018)宁02刑更37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罗某某不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