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监狱数罪并罚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案
案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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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报送时间】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62年6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因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以(2005)青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鲁刑一终字第4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予以核准,死缓考验期自2005年12月27日起,至2007年12月26日止。2018年8月7日调入山东省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8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7月8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5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摸底排查
坚持包组警察和监区专职刑罚执行警察同时摸底。监区包组警察和监区专职刑罚执行警察通过查阅罪犯档案,摸底排查,了解刘某某因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死缓,二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刘某某上次裁定减刑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截至2020年5月15日已满足间隔时间的要求。刘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书写递交《认罪悔罪书》,结合刘某某现实表现,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但应依法从严。经监区刑罚执行警察翻阅档案发现:
1.在原判刑期方面,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在履行财产刑方面,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人员刘某某2017年8月7日缴纳人民币一千元。
3.根据山东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之规定,刘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从严一个月;刘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从严一个月;刘某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从严一个月;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从严一个月,累计从严四个月。为此,本次提请幅度按从严四个月掌握。监区刑罚执行警察根据情况制作《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登记表》。
二、监区全体警察进行定性评估和集体研究
1.定性评估。2020年5月15日,山东省监狱十四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结合以上客观改造表现,刘某某定性评估的量化赋分为98分,符合呈报减刑的基本条件。
2.集体评议。监区分管改造的领导对刘某某本次报请期间的认罪悔罪表现、定性评估情况以及其他情况进汇报和说明,认为刘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任劳任怨,圆满完成了监区交待的劳动生产任务。刘某某自2017年9月29日减刑以来,截止2020年4月,累计考核分3109分,兑换表扬五次,结余109分,确有悔改表现。刘某某因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死缓,根据相关要求应依法予以从严。基于上述情况,监区全体民警一致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的全部要求,同意对该罪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3.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2020年5月15日,监区长组织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监区集体研究提出的对刘某某减刑建议进行审核。监区专职刑罚执行警察对定性评估的情况进行汇报,参会人员对刘某某的加分、扣分及奖罚情况进行逐一审核,最终确定对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四、移送相关部门审查相关材料
在监区完成相关办案研究程序后,监区于2020年5月18日将刘某某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材料等考核奖惩情况报送狱政管理科进行审查,将年度评审鉴定表报送教育改造科进行审查。监狱职能科室经审查无误后,出具审查审查意见。
五、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在组织监区间交叉审核的基础上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相关案卷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复审,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刑罚执行科召开集体研究会议,对本批次监狱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进行分类量化排序和案件审核,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公示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20年6月5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山东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生活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未有异议。
七、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山东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0年6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刑的决定。
九、移送案卷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8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鲁01刑更2062号裁定书,裁定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至2028年3月7日止)。法院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法查证为依据,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再从严三个月,累计从严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