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4年3月生,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某市。 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4年9月11日被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2014年11月14日交付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三次,表扬二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服刑人员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经调查了解,该服刑人员被捕前无正式职业,家中无积蓄,父母都是农民,年事已高,无退休金,无能力帮其履行财产刑。该服刑人员入监后,家中偶尔接见,该服刑人员在狱中消费不高,除日常生活用品外无其他消费,确实无能力缴纳罚金。三监区就掌握的服刑人员家庭经济情况及法院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王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三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王某某对判项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王某某减刑九个月。
三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7年11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王某某提请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辽宁省抚顺市河北地区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辽宁省抚顺市河北地区驻监检察室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王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辽宁省抚顺市河北地区驻监检察室的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1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某减去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抚顺市河北地区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0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至2018年2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