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女子监狱罪犯王某某减刑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嘉祥县人,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2018年12月21日交付四川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1月2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女子监狱六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有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案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2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