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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北监狱罪犯王某减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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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男,1981年6月3日生,山东省龙口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八千一百五十元,刑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34年2月17日止。2019年8月6日交付山东省潍北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1月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潍北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1月2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罪犯王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同日,监狱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减刑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王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2月2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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