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监狱因犯诈骗罪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刑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陈某某等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3058元,刑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2020年7月22日交付重庆市涪陵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8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涪陵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陈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陈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一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8月31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9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提请减刑,作出同意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涪陵监狱于9月27日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驻涪陵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10月11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重庆市涪陵监狱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程序符合规定,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0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作出同意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1月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