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减刑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74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以(2015)闵刑初字第13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未上诉,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2015年7月14日交付执行,2015年10月19日移押吴家洼监狱服刑。2017年12月29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沪02刑更1439号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始至2020年10月23日止。
2014年11月至12月间,该犯5次分别在闵行区浦江镇的公路绿化带附近,采用尾随、勒脖子等方式,对路人张某某、施某某、陆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并抢走被害人价值人民币236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其中,因部分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
该犯有一次前科,1995年3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刘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2020年1月3日罪犯刘某某所在监区,以罪犯刘某某“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项教育,努力完成劳役任务,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无违纪扣分情况,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履行完毕。该犯有一次前科,确有悔改表现,间隔期已满二年,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减刑立案申请。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立案申请后,对罪犯刘某某的计分考评、行政奖惩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罪犯刘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积极参加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无违纪扣分情况,确有悔改表现,计分考评等级为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获得监狱表扬四次,间隔期已满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履行完毕。该犯有一次前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遂于2020年1月6日同意减刑立案。
2020年1月14日,罪犯刘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罪犯刘某某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综合考量其原判刑罚、前科劣迹、社会影响、狱内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间隔期限等情况,经监区集体评议,拟对罪犯刘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监区于2020年1月22日将罪犯刘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2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卷宗材料后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幅度时充分考虑了其原判刑罚、前科劣迹、狱内表现,社会影响、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拟同意监区对罪犯刘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减刑意见,将罪犯刘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2月10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刘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无违纪扣分情况,间隔期已满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履行完毕。该犯有一次前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量罪犯刘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前科劣迹、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原判刑罚及上次减刑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监区对罪犯刘某某报请减刑的意见,决定对其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为充分体现减刑、假释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开性,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议审核后,监狱对罪犯刘某某拟报请减刑的意见予以全监狱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没有收到监狱服刑人员及监狱民警的异议意见。
监狱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20年2月20日将罪犯刘某某的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20年2月27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报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报请减刑四个月建议不当。建议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0年4月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审定认为罪犯刘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无违纪扣分情况,间隔期已满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履行完毕。该犯有一次前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案件评审过程中评审罪犯刘某某报请减刑的幅度时,已经充分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前科劣迹、财产性判项履行及上次减刑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所以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报请意见,审议决定报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监狱长办公会召开后,监狱于2020年4月13日将罪犯刘某某减刑案件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相关报请情况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经法定审理程序,2020年4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某减刑一案进行裁定,法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前科劣迹、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遂以(2020)沪03刑更1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