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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某某减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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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朱某某,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中专文化。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11月20日送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因发现该犯有漏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认定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发现该犯还有漏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认定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共同退赔赃款赃物(涉及现金2200元,手机二部、戒指一枚);因该犯还有漏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定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32年2月2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2月1日,朱某某向监区递交提请减刑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审核:罪犯朱某某自入监以来已服刑二年二个月十一日,2018年7月记表扬一次,2019年1月记表扬一次,2019年7月记表扬一次,2020年1月记表扬一次,共计获监狱表扬四次,无证据材料证明已履行财产性判项。

2020年2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南川监狱四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朱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服刑人员朱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各科考试均合格,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共计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办理减刑案件时应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本案中,罪犯朱某某四次均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及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漏罪加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且无证据材料证明已履行财产性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罪犯朱某某具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因抢劫犯罪判处十年以上的从严减刑情形,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朱某某提请在七个月减刑幅度内从严减刑。
     2020年2月1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朱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3月3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朱某某提请在七个月减刑幅度内从严减刑,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4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结合罪犯朱某某曾多次因抢劫犯罪被漏罪加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从严减刑。建议对朱某某提请在七个月减刑幅度内从严减刑。评审会后通过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驻南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0年4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朱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朱某某在七个月减刑幅度内从严减刑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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