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减刑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生于1981年4月15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高台县人,捕前无业。2000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6个月,同年12月12日又犯收购赃物罪被原酒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与故意伤害罪余刑4个月26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2001年6月6日刑满释放。
2002年1月—3月,罪犯杨某某多次以盈利为目的,伙同谢某某、赵某某、葛某某等多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她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罪犯杨某某等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钱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罪犯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罪犯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2003年6月17日,罪犯杨某某被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30日被送往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以(2005)甘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以(2008)酒刑执字第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于2011年9月16日以(2011)酒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酒刑执字第5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5年5月14日以(2015)酒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杨某某入监服刑改造后,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及一日生活制度,主动向管教民警汇报改造思想,改造态度端正,很快适应了监狱的改造、学习、生活环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并积极投入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踏实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和互监制度,在劳动改造岗位上,勤奋好学,认真学习生产技术,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劳动效率高,完成质量好,完成数量名列前茅。但是由于杨某某刑期很长,思想压力比较大,加之父母、兄弟因其犯罪入狱,感觉痛心疾首、颜面尽失,在杨某某入狱初期并未来监狱会见。因此罪犯杨某某觉得服刑之路非常漫长、遥遥无期,有时会表现的比较消极,对自己何时才能获得新生、与亲人团聚缺乏信心。2009年8月,通过监区民警对杨某某第一次会见通话的监听记录,获知罪犯杨某某的父母对其还是比较关心和支持的,都希望他能够在服刑期间踏实改造,服从监区民警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好好表现,争取多获得几次减刑机会,早日回归社会,早日回到亲人的身边。由此使罪犯杨某某放下了思想包袱,树立起了积极改造的信心。加上直管民警及分监区、监区领导长期耐心细致的教育和自己对各类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罪犯杨某某进一步认清了自己犯罪的根源以及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进一步加强了身份意识,坚定了踏实改造的信念,从实际行动上表现出认罪悔罪,踏实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监管秩序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和比赛,并多次取得优异成绩,根据《甘肃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获得数次加分奖励。
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4月9日,罪犯杨某某所在五监区十六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杨某某在上次减刑后的2年10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政治考试免考,取得电工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监督岗改造岗位上,出勤率100%。于2016年1月1日、2016年10月1日记功2次,2106年12月1日、2017年4月1日、2017年10月1日记表扬3次,余587.8分。确有悔改表现。但是,罪犯杨某某因强迫卖淫、抢劫、故意伤害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且为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因此建议依法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7个月。
2018年4月12日,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十八分监区意见,随后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部门审核。
2018年4月20日,狱政管理科召开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经审核认为,五监区认定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罪犯杨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因此建议依法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7个月。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核意见,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会议进行了评审,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7个月的意见,并按照规定于2018年4月23日--4月29日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检察审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减刑建议适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018年5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杨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研究,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7个月。
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8年5月22日,将《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移送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监狱提请减刑的事实和证据属实,可以证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是,罪犯杨某某多次犯罪,系累犯,且属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