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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某某减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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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生于1963年12月3日,高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1983年9月27日因犯流氓罪被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2007年1月期间,该犯多次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根据罪犯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2008年6月25日,罪犯杨某某被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甘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2月30日被送往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以(2011)酒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酒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5月14日以(2015)酒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杨某某入监服刑改造后,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及一日生活制度,主动向管教民警汇报改造思想,改造态度端正,很快适应了监狱的改造、学习、生活环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并积极投入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踏实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和互监制度,在毛衣编织劳动岗位上,勤奋好学,认真学习生产技术,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很快熟练掌握了毛衣编织的一系列技术,劳动效率高,完成质量好,完成数量名列前茅。但是由于杨某某刑期很长,思想压力比较大,加之父母年龄较大、儿子年龄还小,对父母、妻儿的思念心切,感觉服刑之路非常漫长、遥遥无期,有时会表现的比较消极,对自己何时才能获得新生、与亲人团聚缺乏信心。通过监区民警对罪犯会见通话的监听记录,获知罪犯杨某某的亲属对其还是比较关心和支持的,都希望他能够在服刑期间踏实改造,服从监区民警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好好表现,争取多获得几次减刑机会,早日回归社会,早日回到亲人的身边,尤其是罪犯杨某某的妻子明确表示,在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会努力照顾好父母、抚养好孩子,希望罪犯杨某某刑满释放、回到家里的一天早日到来。由此使罪犯杨某某放下了思想包袱,树立起了积极改造的信心。加上直管民警及分监区、监区领导长期耐心细致的教育和自己对各类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罪犯杨某某进一步认清了自己犯罪的根源以及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进一步加强了身份意识,坚定了踏实改造的信念,从实际行动上表现出认罪悔罪,踏实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监管秩序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和比赛,并多次取得优异成绩,根据《甘肃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获得数次加分奖励。

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8月10日,罪犯杨某某所在五监区十八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杨某某在上次减刑后的二年三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政治考试免考,取得缝纫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毛衣编织整理改造岗位上,熟练掌握毛衣整理等劳动技能,出勤率100%。于2015年12月1日、2016年7月1日记功2次,210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1日、2017年3月1日记表扬3次,余322.5分。确有悔改表现。但是,罪犯杨某某因抢劫、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罚金15000元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在十年以上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因此建议依法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2017年8月13日,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十八分监区意见,随后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部门审核。

2017年8月17日,狱政管理科召开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经审核认为,五监区认定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罪犯杨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因此建议依法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核意见,于2017年8月18日召开会议进行了评审,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意见,并按照规定于2017年8月18日--8月24日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检察审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减刑建议适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017年8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杨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研究,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7年8月30日,将《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移送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监狱提请减刑的事实和证据属实,可以证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是,罪犯杨某某因抢劫、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属法律规定从严掌握减刑的情形,且拒不缴纳15000元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

【案件办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甘09刑更第3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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