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某减刑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延庆区。2015年8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2016年1月6日调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20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实施细则》,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评议了罪犯吴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吴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2017年6月16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宽管级,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不超过六个月。审核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提请对罪犯吴某某减刑幅不超过六个月的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吴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罪犯及罪犯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7月3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吴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吴某某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罪犯吴某某减刑案件期间,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罪犯吴某某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较为严重,建议法院对其从严减刑,建议减刑幅度不超过五个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罪犯吴某某减刑案件。庭审期间,检察员综合该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认为,罪犯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且交通肇事逃逸,建议法院对其从严把握减刑幅度。监狱代表出示了罪犯吴某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证据材料。监狱认为虽然罪犯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且有逃逸情节,但该犯犯罪后能主动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监狱在评审时综合其犯罪性质和情节,已经缩减了其可以减刑的幅度,且监狱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的幅度,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建议法院采纳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罪犯吴某某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裁定对罪犯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