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简某减刑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简某,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某公司职员,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2007年11月2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起刑日期为2007年11月28日。2009年12月3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4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4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5月27日减刑十个月,2014年7月31日减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八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议会,集体研究罪犯简某建议减刑案件,综合罪犯简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简某在上次减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证实,未发现被执行人简某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因罪犯简某因涉毒类犯罪,且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情节严重,经监区集体研究,提议对罪犯简某建议减刑不超过六个月。
八监区将罪犯简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简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简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简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向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书面征求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简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简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提请对罪犯简某减刑不超过六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简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属于涉毒类犯罪,情节严重,危害性大,适当缩短减刑幅度,依法裁定对罪犯简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