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燕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法医临床鉴定。

朝阳燕南法医司法鉴定所 伤残程度鉴定 法医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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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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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6日

2017年726日,农民 王某(男,56岁)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及胸部,急诊行3DCT检查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后住院治疗。朝阳市XXX法院委托本司法鉴定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王某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一)病历摘要

2017年726日至814日病历

入院情况:王某以“外伤后左胸疼痛4小时”为主诉住院。现病史:入院4小时前骑电动车与三轮车发生车祸,伤后自觉左侧胸部疼痛,深呼吸及咳嗽时疼痛明显,急诊行肋骨3DCT检查后,以“左胸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收入院。专科检查:左侧胸壁触压痛阳性,可触及明显骨擦感,左侧呼吸音减弱。肋骨CT三维重建片示:左侧胸腔少量积液,左侧第3567后肋及第67肋骨腋段骨质断裂,部分断端错位,左第4后肋局部见线样低密度影。

治疗经过:入院后给予预防感染、平喘、祛痰、止痛、理疗等治疗。

出院诊断:胸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3567肋),双肺挫伤,左膝擦皮伤。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步入检查室内,一般状态良,神志清晰,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双侧胸廓对称无畸形,双肺呼吸运动一致,双肺听诊呼吸音清。四肢活动自如,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双膝腱反射对称存在,双巴氏征阴性

3.阅片所见

2017年726日朝阳市第二医院肋骨CT三维重建片(1A2291号)示:左侧胸腔少量积液,左侧第3567后肋及第67肋骨腋段骨质断裂,部分断端错位。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主要伤及胸部,导致胸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目前伤后7个月余,伤情基本稳定,左侧第3567后肋及第67肋骨腋段骨折,部分断端错位,畸形愈合,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十级 5.10.3颈部及胸部损伤 7)”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王某左侧肋骨多发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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