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燕南法医司法鉴定所 伤残程度鉴定 法医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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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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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6日
是
2017年7月26日,农民 王某(男,56岁)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及胸部,急诊行3DCT检查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后住院治疗。朝阳市XXX法院委托本司法鉴定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王某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一)病历摘要
2017年7月26日至8月14日病历
入院情况:王某以“外伤后左胸疼痛4小时”为主诉住院。现病史:入院4小时前骑电动车与三轮车发生车祸,伤后自觉左侧胸部疼痛,深呼吸及咳嗽时疼痛明显,急诊行肋骨3DCT检查后,以“左胸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收入院。专科检查:左侧胸壁触压痛阳性,可触及明显骨擦感,左侧呼吸音减弱。肋骨CT三维重建片示:左侧胸腔少量积液,左侧第3、5、6、7后肋及第6、7肋骨腋段骨质断裂,部分断端错位,左第4后肋局部见线样低密度影。
治疗经过:入院后给予预防感染、平喘、祛痰、止痛、理疗等治疗。
出院诊断:胸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3、5、6、7肋),双肺挫伤,左膝擦皮伤。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步入检查室内,一般状态良,神志清晰,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双侧胸廓对称无畸形,双肺呼吸运动一致,双肺听诊呼吸音清。四肢活动自如,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双膝腱反射对称存在,双巴氏征阴性
3.阅片所见
2017年7月26日朝阳市第二医院肋骨CT三维重建片(1A2291号)示:左侧胸腔少量积液,左侧第3、5、6、7后肋及第6、7肋骨腋段骨质断裂,部分断端错位。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主要伤及胸部,导致胸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目前伤后7个月余,伤情基本稳定,左侧第3、5、6、7后肋及第6、7肋骨腋段骨折,部分断端错位,畸形愈合,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十级 5.10.3颈部及胸部损伤 7)”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王某左侧肋骨多发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