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池司法鉴定所对道路交通事故致肱骨、股骨骨折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法医学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吉林天池司法鉴所;关节功能障碍;后续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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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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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6日

李某2017年07月12日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以左肱骨、左股骨干多段骨折在靖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病历记载1小时前车祸致伤头、胸腹、四肢部,伤后、头晕、患处疼痛,活动受限,急送来院。门诊给予头部、胸腹部CT,左上肢、左下肢X线片检查后,门诊以“左股骨干骨折”收入本科。专科情况:头面部见多处擦痕,触痛阳性,前胸壁触痛阳性,左肩、肘部肿胀畸形,触痛阳性,可触及骨擦感,左肩肘活动受限。左大腿部肿胀畸形,触痛阳性,可触及骨擦感,左下肢活动受限。左小腿近端腓侧触痛阳性。住院期间于2017年7月18日在全麻醉下行左股骨干多段骨折、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左肱骨头骨折、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给予抗炎等对症治疗,于2017年8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左肱骨外科颈、左肱骨头骨折、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左股骨干多段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颈椎间盘后突、腰5椎体脊柱裂。


李某丈夫王立川用轮椅推入检查室,左肩关节前侧长10.5cm手术痕,左肘后侧长11.0cm手术痕,左大腿上段有3.0cm、2.0cm、1.5cm手术痕,远端3处1.5cm、1处1.2cm手术痕。左肩关节前屈30、°后伸30°、内旋45°、外旋30°、外展45°、内收30°。左肘关节屈10°、伸30°。左髋关节伸展0°、前屈70°、外展30°、内收10°、内旋15°、外旋15°。左膝关节屈105°、伸-15°。左小腿外翻25°,左下肢因不能伸直,右下肢短2cm。

复查X线片示:左肱骨外科颈、肱骨头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左尺鹰嘴骨折金属固定术后,左股骨双段粉碎性骨折髓内针内固定术后改变。


根据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文证及检验,被鉴定人李某左肱骨外科颈、左肱骨头骨折、左股骨干多段骨折等损伤存在,符合交通事故致伤特征。

左肱骨外科颈、左肱骨骨头骨折经内固定术治疗,仍遗有肩、肘关节功能丧失达65%以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6项第9条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之规定,属9级伤残。

左股骨干多段骨折经内固定手术治疗,仍遗有髋关节、膝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项第11条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属10级伤残。

左肱骨、股骨干内固定手术后,内固定物(钢板、钉)需择期手术取出,费用参照《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专家意见(2015年)》规定,肱骨、鹰嘴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费用约2.4万元,股骨干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费用约1.3万元,合计约3.7万元。


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肩、肘关节功能丧失属9级伤残;左髋关节功能丧失属10级伤残;左肱骨、股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费用约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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