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脊髓损伤 的伤残等级的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伤残程度鉴定;颈椎病;脊髓损伤;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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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损伤的伤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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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简要案情韩某,男,60岁。2015年4月25日下午在工作期间被同事开电动三轮车撞倒、致伤。伤后自述颈部疼痛伴四肢麻木、无力。某省骨科医院入院查体:颈部活动差,颈后部轻压痛、叩击痛及放射痛。上下肢肌力明显减退,约0~Ⅲ级,四肢肌张力增高。双侧肱二、三头肌腱、桡骨膜反射活跃。双侧膝腱、跟腱反射亢进。四肢皮肤感觉减退,压颈试验(-),椎间孔挤压试验(-)。双侧臂丛神经牵拉试验(-),双侧“4字”试验(-)。双下肢踝阵挛(+),髌阵挛(+)。双侧Babinski’s征(-),双侧Hoffmann’s征(-)。入院后积极完善各项检查,于2015年5月4日在颈从+强化麻醉下行“颈前路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手术治疗。术后给予止血、抗炎、消肿等药物治疗。出院诊断:颈髓损伤,颈椎病。2016年11月25日某市人民医院韩某肌电图检查报告单(ID号17576)摘抄: 诊断意见:耻骨直肠肌呈神经源性异常,见反向收缩,大力收缩运动单位减少;肛门外括约肌可见反向收缩,大力收缩运动单位明显减少。

韩某伤后1年半余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检查所见:聋哑人。神志清楚,精神弱,一般状况较差,查体尚能配合。颈前偏右可见一处纵形3.5cm×0.2~0.3cm皮肤瘢痕;局部瘢痕组织挛缩、牵拉。颈部活动度:前屈25°,后伸15°,左侧屈15°,右侧屈15°,左侧旋转30°,右侧旋转30°。双上肢肌张力高,肱二头肌腱反射活跃,双上肢肌力4级,双侧Hoffmann征阳性。双下肢肌张力高,膝腱反射活跃,双下肢肌力近端3+级、远端4级,双侧Babinski征阴性。腹壁反射未明显引出。左侧提睾反射未引出,右侧提睾反射可引出。感觉平面检查未见配合。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躯体感觉诱发电位(SEP)检查结果:右上肢SEP N20较对侧波幅降低、潜伏期延长,右下肢SEP较对侧波幅降低、潜伏期延长。

阅2015年4月28日颈椎MRI片:颈2~颈4椎体水平脊髓内可见斑片状长T1长T2信号,压脂序列呈高信号;颈前软组织可见弥漫性异常信号改变;颈椎椎体缘可见骨质增生、骨赘形成,颈3~6椎间盘突出,相应硬膜囊受压。

2016年11月21日颈椎CT片显示:颈椎前路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后,颈3~5椎体骨质内可见金属内固定影。

被鉴定人韩某于2015年4月25日因电动三轮车撞击身体致伤。伤后经临床诊断为:颈髓损伤,头顶部擦伤,颈椎病等。

被鉴定人韩某经前路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及术后相应对症治疗,目前其上述伤情基本稳定,具备进行法医学评定的条件。

(一)关于韩某的伤残等级评定

被鉴定人韩某目前遗留四肢轻瘫(肌力4级以下),排便功能障碍,颈部活动明显受限等征。躯体感觉诱发电位(SEP)检查结果显示右上肢SEP N20较对侧波幅降低、潜伏期延长,右下肢SEP较对侧波幅降低、潜伏期延长;外院肌电图检查结果提示耻骨直肠肌呈神经源性异常,见反向收缩,大力收缩运动单位减少;肛门外括约肌可见反向收缩,大力收缩运动单位明显减少。

比照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4.1条c)款之规定,被鉴定人韩某四肢轻瘫的伤残等级属Ⅳ级;比照该标准第4.5.1条g)款之规定,其排便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属Ⅴ级;比照该标准第4.9.3条a)款之规定,其颈椎术后颈部活动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属Ⅸ级。

(二)关于韩某颈椎病、本次交通事故与其目前伤残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

被鉴定人韩某的颈部损伤具有如下特点:(1)韩某头部外伤史明确,其损伤当日河北省南和县人民医院入院查体记载“头顶部可见面积约1.5cm×0.3cm擦伤,渗血……”。(2)韩某伤后出现颈部外伤、颈髓损伤的相关症状和体征。其伤后5天因“摔伤致颈部疼痛伴四肢麻木、无力5天”入住河北省骨科医院,专科情况记载“颈部活动差,颈后部轻压痛、叩击痛及放射痛。上下肢肌力明显减退,约0~Ⅲ级,四肢肌张力增高。双侧肱二、三头肌腱、桡骨膜反射活跃。双侧膝腱、跟腱反射亢进。四肢皮肤感觉减退……双下肢踝阵挛(+),髌阵挛(+)……”。(3)现审阅其损伤初期颈椎MRI片(2015年4月28日),显示颈2~颈4椎体水平脊髓内可见斑片状长T1长T2信号,压脂序列呈高信号;颈前软组织可见弥漫性异常信号改变。提示其伤后存在明确的颈髓损伤。该颈椎MRI片同时可见颈椎椎体缘骨质增生骨赘形成,颈3~6椎间盘突出等颈椎病影像学表现,此系老年人较常见的自身退行性改变。(4)韩某伤后1周余(2015年5月4日)行颈前路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后“双下肢感觉运动可”。即--术后四肢肌力情况明显改善。(5)韩某目前遗留四肢轻瘫、排便功能障碍等脊髓损伤后遗症。

综上,依据现有材料,被鉴定人韩某2015年4月25日事故后颈髓损伤明确,系目前四肢轻瘫、排便功能障碍等伤残后果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存在颈椎病等退行性改变,在该伤残后果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轻微。

1. 比照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被鉴定人韩某四肢轻瘫的伤残等级属Ⅳ级,其排便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属Ⅴ级,其颈椎术后颈部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属Ⅸ级。

2. 依据现有材料,被鉴定人韩某2015年4月25日事故后颈髓损伤明确,系目前四肢轻瘫、排便功能障碍等伤残后果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存在颈椎病等退行性改变,在该伤残后果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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