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人体损伤程度 司法鉴定
*
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周X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
2018年7月13日
是
被鉴定人周XX述:2018年7月11日被狗咬伤,伤后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现委托我中心对其进行司法鉴定。
(一)检验方法
根据《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查。
(二)使用仪器
使用不干胶比例尺、(0-200mm)钢直尺(编号:1-005)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三)法医临床检查
2018年7月12日,对被鉴定人检查如下:被鉴定人自述:伤处疼痛。对其检查如下:缓步入检室,一般情况可,神清,检查合作,对答切题,头颅五官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颈软,右腋窝见9.0×0.5cm划擦伤,伤周红肿,胸腹部未见异常,左小腿中段外侧见1.5×0.5cm表皮剥脱,伤周少量血痂附着,左小腿中段背侧见一长4.0cm创口,其中见2.5×0.7cm哆开未缝合,创缘不齐,创角不规整,该创下方伴7.0×6.0cm范围散在细小条片状擦挫伤,伤周肿胀。双上肢及右下肢活动可,肌力及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未引出,余未见明显异常。
被鉴定人周XX2018年7月11日外伤致:①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②左小腿裂伤,创口长度达4.0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b)之规定,被鉴定人周XX此次损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周XX此次损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