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舟山分所;交通事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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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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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0日
其他
华某某,男,57岁,于2017年6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住院手术等治疗,现委托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参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其作致残程度评定。
1.审阅案卷材料及住院病历:
2017年6月29日舟山XX医院华某某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记载:
主诉:车祸致“左眼”疼痛伴出血2小时。
现病史:患者于2小时前乘车时发生车祸致“左眼”疼痛,出血不止;由他人送至本院,门诊查体并予清创、止血处理后,拟“左眼睑裂伤伴缺损”收住入院。
专科检查:神志清,急性痛苦貌,查体合作;头面部多处皮肤擦伤,左颞部局部皮肤缺损;左眼上睑至眉弓处见3cm×4cm不规则裂伤,部分皮肤及皮下组织缺损。
诊断:左眼睑裂伤伴局部缺损。
治疗:2017年7月6日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行左眼上睑成形+游离左上臂皮瓣移植术,术后予补液、抗炎治疗。
2017年7月19日出院。
2.鉴定所检查:
被鉴定人自行步入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法医检查室。
神志清,精神可,查体合作。左眉弓中部及左上睑见1.5cm×1cm植皮瘢痕,已愈合,左眉弓瘢痕区域眉毛缺如(约1/5),左眼上睑缘因瘢痕挛缩上移,自然睁眼平视时,测量左眼眶上壁下缘至上睑缘距离为0.5cm(右眼为0.8cm),双眼内外眦距离均为3cm;左上臂上段内侧见纵行长5cm取皮疤痕,已愈合;四肢各大关节活动正常,肌力5级。
根据被鉴定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本所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华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临床诊断:左眼睑裂伤伴局部缺损;经住院手术等治疗;结合其致伤经过、临床查体等,分析认为其上述损伤诊断明确,符合本次交通事故暴力作用所致。
眼睑瘢痕性缺损即眼睑的部分或者全部软组织结构缺失,大多由于创伤、烧伤或者电击伤等所致。外伤所致眼睑缺损的程度不同而情况复杂,损伤早期界面混乱不清,后期产生广泛严重的瘢痕增生及挛缩,在处理和修复的过程中非常困难。本次车祸伤致眼睑畸形的损伤基础明确。
目前法医学检查:左眉弓及左眼睑植皮瘢痕形成,左侧眉毛部分缺如,左眼上睑缘因瘢痕挛缩上移,自然睁眼平视时,测量左眼眶上壁下缘至上睑缘距离为0.5cm(右眼为0.8cm),双眼内外眦距离均为3cm;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P124“眼睑瘢痕收缩造成睑缘外形改变,或呈切迹状退缩,或造成眼睑位置、开闭功能异常,可视为眼睑缺损、眼睑闭合不全或者眼睑下垂等情形,比照本标准附录B.16及分级系列相应条款鉴定致残等级”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B.16“眼睑畸形分度”相关规定。目前其左眼睑达轻度畸形;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2.7)条“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之规定,根据其实际损伤情况,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左眼睑裂伤伴局部缺损,经住院手术等治疗,目前遗留左侧眼睑轻度畸形,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