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舟山分所对臂丛神经损伤当事人的伤残程度鉴定

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舟山分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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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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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4

李X,男,46岁,于2015年12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住院手术等治疗,现委托本所对其作伤残程度评定。

(一)审阅案卷材料、包括住院病历:

1.2015年12月26日舟山XX医院李某住院病历记载:

主诉:外伤致头面部、胸部、左上肢疼痛活动受限3小时。

专科检查:神志清,急性痛苦面容,左眼睑肿胀,双侧瞳孔等大,对光反射灵敏,颈部压痛,活动稍受限;左上臂局部压痛,肩关节活动受限,左胸部肿胀,压痛明显,局部可见皮肤擦伤痕;左拇指、左腕背伸受限,虎口区痛触觉减退,肢端血供好;腹软,双下肢活动及感觉可。

治疗:当日在麻醉下行左侧肱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肱二头肌腱、肱肌腱断裂修补+左上臂清创VSD负压吸引术(术中见左上臂皮肤呈套脱样改变,肱二头肌长头、肱肌部分断裂,肌肉挫伤严重),术后予补液、抗炎等治疗。

于2016年2月16日出院。

出院诊断:头面部外伤,左肩锁关节损伤,左侧肱骨干上段骨折,左侧臂丛神经损伤。

出院情况:左上肢乏力,左上肢主动外展、前屈及后伸困难,左上肢耸肩肌力约2-3级,屈伸肘关节肌力1级,左手握拳及分指、并指肌力约2-3级,手指屈曲活动较健侧下降20°-30°,无法完全握拳,左肩以远触痛觉减退,肢端血供良好。

2.2016年4月1日上海XX医院李X住院病历记载:

专科查体:左上肢耸肩可,肩外展肌力2级,内收可;肘伸不能,伸肘肌力2级,伸腕伸指可,屈指、对掌及分并指可;左上臂及前臂外侧皮肤刺痛觉减退,左拇指皮肤刺痛觉消失,余指皮肤刺痛觉可。

治疗:2016年4月5日在全麻下行左锁骨下及腋部肌皮、腋神经探查+肌皮神经移植修复+腋神经松解术(术中见腋神经周围疤痕形成,臂丛神经外侧束发出肌皮神经后5cm处肌皮神经完全断裂,测量肌皮神经近远侧断端神经缺损6.5cm),术后予补液、抗炎等。

2016年4月11日出院。

出院诊断:左臂丛神经上干损伤。

3.2016年8月3日舟山XX医院诊断证明书(编号:XXXXXX)记载:根据李某目前情况,左肱骨骨折内固定钢板不予拆除。

(二)本所检查:

被鉴定人自行步入本所法医检查室。自诉:“本次车祸以来左上臂近肘关节处外侧至左手背皮肤感觉明显减退”。

神清,查体合作;头颅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左肩峰处10cm长斜行手术疤痕,左上臂近段内侧见17cm长纵行手术疤痕,均已愈合;测量肩峰至双上臂15cm处周径:左上肢29cm,右上肢32cm。左上肢肌肉明显萎缩,肌张力减退;三角肌、冈上肌、肱二头肌、肱三头肌肌力降低,左肩关节主动活动受限:前屈上举45°,后伸30°,外展上举75°,内收不能,贴臂内旋不能,贴臂外旋不能(健侧分别为:170°,45°,150°,45°,90°,50°);左肘关节主动活动受限:伸直0°,屈曲不能(健侧屈曲:0°-140°),左腕关节及左手五指活动无异常,左上臂内侧至手掌侧皮肤痛触觉存在,肢体末梢血运正常,四肢余大关节活动正常。

辅助检查示:

2015年12月26日舟山XX医院X片(号:XXXXXX)示:左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断端完全分离移位;左侧肩锁关节间隙稍增宽。(见图1)

2016年1月13日舟山XX医院X片(号:XXXXXX)示:左肱骨上段骨折术后,可见金属内固定影(内固定钢板未累及肩关节面),断端位线可。(见图2)

2016年1月29日上海XX医院肌电图报告单(肌电图号:XXXXXX)示:左侧臂丛神经锁骨上损伤之电生理表现,同时合并上臂段骨折处神经损伤(累及肌皮、腋神经及三头肌肌支完全,正中、尺神经部分)。(见图3)

2016年3月4日上海XX医院肌电图检查报告单(肌电图号:XXXXXX)示:与1月29日EMG比较,肩胛上神经、胸背神经、正中神经、尺神经支配肌募集反应增加,诱发之CMAP改善,桡神经-三头肌长头见新生MUP,刺激可引出CMAP;肌皮神经、腋神经未见新生电生理表现。(见图4)

2016年5月16日上海XX医院肌电图检查报告单(肌电图号:XXXXXX)示:与3月4日EMG比较,肌皮神经、腋神经支配肌仍未见明显新生电生理征象。(见图5)

2016年7月21日舟山XX医院肌电图检查报告单(肌电图号:XXXXXX)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累及肌皮、腋神经及上臂段桡神经严重损伤,前臂段桡神经部分损伤)。(见图6)

2016年8月5日舟山XX医院肌电图报告单(肌电图号:XXXXXX)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累及肌皮、腋神经及上臂段桡神经严重损伤,前臂段桡神经部分损伤)。(见图7)

根据被鉴定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本所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2015年12月26日被鉴定人李X因交通事故受伤,临床诊断“头面部外伤,左肩锁关节损伤,左侧肱骨干上段骨折,左侧臂丛神经上干损伤”,经住院手术等治疗,结合其致伤经过、临床查体及术中所见等,分析认为其损伤符合本次车祸暴力作用所致。

臂丛神经是机体重要的周围神经,由颈(C)5、6、7、8神经根和胸(T)1神经根组成,可分为臂丛神经上干(C5、6),中干(C7)和下干(C8、T1)。上干(主要分支为腋神经、肌皮神经和肩胛上神经)主要支配肩外展、曲肘、桡侧伸腕功能;中干(主要分支为桡神经)主要支配伸肘、尺侧伸腕和屈腕、伸指功能;下干(主要分支为正中神经和尺神经),主要支配尺侧屈腕、屈2-5掌指关节、伸指间关节、屈指和手指外展内收等功能。本案被鉴定人李X因车祸致左侧臂丛神经损伤等,且经手术证实为左侧臂丛神经上干损伤(术中探查见左臂丛神经外侧束发出肌皮神经后5cm处肌皮神经完全断裂,测量肌皮神经近远侧断端神经缺损6.5cm),多次复查肌电图均提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累及肌皮、腋神经,上臂段桡神经严重损伤。故分析认为导致被鉴定人目前肩、肘关节活动受限的损伤基础明确。

目前法医学检查:左肩关节主动活动受限,左肘关节主动屈曲不能(已完全丧失);根据上述测量数据计算,左肩、肘关节功能丧失分别为76%、100%,左肩、肘关节功能分别占左上肢功能权重的0.7、0.12,故左上肢功能丧失达50%以上(未达75%)。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8.10f)条“肢体损伤致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之规定,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Ⅷ(八)级伤残。

被鉴定人李X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左侧肱骨干上段骨折、左侧臂丛神经上干损伤等。经住院手术等治疗,目前遗留左上肢丧失功能达50%以上(未达75%),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Ⅷ(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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