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火焰烧伤;面部瘢痕;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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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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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是
被鉴定人赵某于2016年12月20日火焰烧伤,伤后先后送某市人民医院、某军区医院诊治,经治疗后症情稳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一)病历摘要
1.某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x,住院日期2016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23日)摘要:
赵某,男,40岁,以火焰烧伤头、面、颈部及四肢半小时入院。
查体:烧伤创面位于头面颈部及四肢,总面积约9%TBSA,表面起大小不等水泡,大部分破溃脱皮,基底苍白或红白相间,其中面部部分创面弹性减退,痛觉减退,头发、眉毛及鼻毛部分烧焦。急诊行气管切开术。
中国九分法体表面积计算:头部6%II度,颈部1%II度,手1%II度,小腿1%II度。
出院诊断:头部、面部、颈部及四肢火焰烧伤9%II度(深II度8%)。
2.某军区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住院日期2016年12月23日-2017年4月3日)摘要:
赵某,男,40岁,以液化气火焰烧伤头、面、颈部及四肢后3天入院。
查体:创面分布于头、面、颈部及四肢,约占9%TBSA,四肢创面腐皮暴露完整,基底红白相间或苍白,渗出不多。头面颈部创面暴露,焦痂形成,干燥,质韧,基底苍白,疼痛感减轻,双眼睑肿胀,睁开受限,粗侧视力正常,双侧鼻毛焦伤,鼻粘膜正常。双耳廓质硬,焦痂覆盖,基底苍白,外形减小。颈部气管套管在位,通畅,胸骨柄上腹皮下触及捻发感。2017年2月15日在局麻下行左耳清创缝合术。
出院情况:面部疤痕增生,小口畸形,张口受限,加强张口锻炼。
出院诊断:小于体表面积10%重度烧伤,多处烧伤(特指部位);呼吸道烧伤,气管造口状态,烧伤后小口畸形,皮肤色素沉着症。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赵某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神清,精神可,营养良好,思维活动正常,问答切题、正确,查体合作,颜面部皮肤呈色素改变,面积占面部总面积6%以上,右耳、右颈部皮肤见15cm×3cm条块状疤痕,左耳疤痕挛缩,外形改变,见5cm×6cm疤痕,右耳疤痕挛缩致右耳轻度畸形,右耳廓沿下颌骨体向下至颈前见疤痕2cm×15cm、2cm×15cm、3cm×6cm大小的疤痕组织,占面部总面积的15%以上,左侧面颊部至下颌区皮肤见15cm×2cm条状疤痕,占面部总面积的12%以上。左腕部皮肤见3cm×18cm疤痕,右踝部皮肤见3cm×15cm疤痕。面部疤痕累计占面部总面积的20%以上,余无特殊检见。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赵某于2016年12月20日火焰烧伤,伤后先后送某市人民医院、某军区医院诊治,诊断为:小于体表面积10%重度烧伤,多处烧伤(特指部位);呼吸道烧伤,气管造口状态,烧伤后小口畸形,皮肤色素沉着症。被鉴定人被火焰烧伤后经行治疗后遗有面部疤痕及张口受限,现场检查被鉴定人面部疤痕累计占面部总面积的20%以上,参照2014《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第8.1条:“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被鉴定人已构成六(VI)级伤残。
被鉴定人赵某之损伤及其后遗症参照2014《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构成六(VI)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