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心;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事故因果关系鉴定;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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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事故因果关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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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0日
是(注:系警方委托)
某年6月20日10时27分许,许某驾驶黑XXXXXX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乘载四名乘车人由北向南沿机耕道行驶至某市某区某某公路461km+900m处某道口时,在横穿某某公路过程中,遇王某驾驶被鉴定的黑XXXXXX号白色“吉利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载两名乘车人由西向东沿某某公路行驶至此。白色“吉利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前侧与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右侧中后部发生碰撞,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顺时针旋转过程中,其右侧前部与白色“吉利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前部发生碰撞。随后,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旋转着滑下东南方路边土坡,车内五人均在事故中摔出车外。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别克”牌小型轿车内五人死亡的后果。
为了调查本起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本身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有关系,办案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对本起交通事故所涉的被鉴定车辆进行了检验鉴定。“别克”牌小型轿车死者的家属在收到初次鉴定意见书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强烈要求办案单位委托本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办案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本中心开展本起交通事故的重新鉴定工作。
(一)唯一性标识
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为LB37742D6HBXXXXXX,检见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该部位未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打刻区域周边有足够大面积的表面无任何覆盖物,可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二)车辆外观
前风窗玻璃右下部碎裂。发动机舱盖向后拱起变形,其前部见刮擦痕迹,表层白色涂层呈减层,粘附其它白色物质。前进气罩碎落。左、右前照灯破损脱位。前保险杠碎落。前保险杠内胆弯折变形,其左部断裂。左、右前翼子板前部向后弯折变形,伴刮擦痕迹,表层白色涂层呈减层,粘附其它白色物质。右前轮钢圈外侧局部见刮擦痕迹,粘附白色物质。被鉴定车辆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未检见改装的迹象,也未检见加装有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四个轮胎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均相同,轮胎规格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其在胎冠处的花纹深度均大于1.6mm。四个轮胎胎面未检见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各轮轮胎未检见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各轮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未检见有长度超过 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各轮轮胎螺母完整齐全。
(三)发动机舱及车厢
水箱及风扇向后移位。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均已打开。刮水器开关处于“开启”位置。灯光、信号装置的开关安装牢固、开关自如。开关的位置便于驾驶人操纵。被鉴定车辆安装有相互独立的行车制动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控制装置。
(四)部分电气系统
左前照灯功能尚存;其具有远、近光变换功能;当远光变为近光时,远光同时熄灭。左、右刮水器工作正常,经泼水试验,刮水器刮水效果良好,其刮刷面积可以确保驾驶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刮水器关闭时,刮片也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五)制动系统:
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与其他部件在相对位移中不会发生干涉、摩擦,杆件未检见变形、损坏的迹象。制动储液罐内油液尚存,制动系管路未检见渗漏,制动管路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安装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可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运动位移,不会造成损坏;制动管路未检见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其安装位置均远离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制动管路未检见与其他部件干涉,也未检见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踏板工作行程正常,各轮制动装置功能尚存。各轮制动器均安装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可以通过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具备有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有效的制动。被鉴定车辆采用液压制动系统,制动管路不存在渗漏(包括外泄和内泄)现象,在保持踏板力为 700N达到 1分钟时,踏板未检见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
(六)转向系统
转向装置各部连接正常,被鉴定车辆的方向盘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被鉴定车辆设置有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未检见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为10度,转向功能尚存。转向节、转向横拉杆及球销等各转向系统部件均未检见有裂纹或损伤,转向球销也未检见存在松旷。
被鉴定车辆前风窗玻璃、发动机舱盖、前进气罩、前照灯、前保险杠、前翼子板及发动机舱内部件的损坏情况,符合该车正面与其它物体碰撞造成的后果。
被鉴定车辆四个轮胎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均相同,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9.1.3条的规定;四个轮胎在胎冠处的花纹深度均大于1.6mm,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9.1.6条的规定。
对于事故中碰撞受损的前照灯,已经不具备按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8.5条的相关规定检验其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光束照射位置等具体性能参数的条件,故仅检见左前照灯功能尚存,未检见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8.5条相关规定的现象,不能认定被鉴定车辆前部照明装置存在异常。
被鉴定车辆左、右刮水器所检见的情况,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12.3条的规定。
被鉴定车辆经事故中碰撞,已不具备发动行驶、进行动态检验的条件。因此,对于被鉴定车辆的制动性能,不能依照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7.10条的规定,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大于等于 0.7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进行路试检验。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事故处理中收集证据需要,被鉴定车辆被依法扣留,故其不具有离开扣车场地进行台试检验的条件。因此,对于被鉴定车辆的制动性能,不能依照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7.11条的规定进行台试检验。
对于被鉴定车辆的制动性能,本次鉴定依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1及7.2条的规定,进行静态检验。通过将各轮分别抬离地面,以确认各轮制动器工作正常,可以排除制动系统存在异常的可能性。
被鉴定车辆经事故中碰撞,已不具备发动行驶、进行动态检验的条件。因此,对于被鉴定车辆的转向性能,仅能依照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6.4条的规定进行最大自由转动量的检验,其检验结果为10度符合小于等于15度的规定。转向系统功能尚存,可以排除转向系统存在异常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分析说明的内容,被鉴定车辆制动及转向系统功能尚存,其它相关安全部件未检见存在异常的迹象,可以排除该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
可以排除黑XXXXXX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