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舟山分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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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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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
其他
许某某,男,69岁,于2016年10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住院及门诊治疗,现委托本所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其作伤残程度评定。
(一)审阅案卷材料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
1.2016年10月25日舟山XX医院许某某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记载:
主诉:车祸外伤致头部等处疼痛、出血1天。
现病史:患者于1天前骑电瓶车时不慎被汽车撞倒,即感头部、左肩部及左膝部等处肿痛;急由家属送至外院,予对症处理后转来我院,拟“左颧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擦挫伤”收住入院。
专科检查:左颧部见3cm×3cm皮肤擦挫伤,局部压痛,可及骨擦感;左肩部及左膝部稍肿胀,见少许皮下瘀斑,左肩及左膝关节活动受限。
诊断:左颧弓骨折,多处软组织擦挫伤。
治疗:予补液抗炎等治疗。
2016年11月16日出院。
2.2016年11月26日门诊查体:左颧部轻压痛,张口受限,考虑为局部肌肉粘连可能。2017年3月5日门诊复诊:张口困难。
(二)本所检查:
被鉴定人在亲友陪同下自行步入本所法医检查室。
神志清,精神可,查体合作。左颧弓较对侧明显凹陷,局部压痛,张口受限: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仅可垂直置入两指,不能置入三指(见图3、4);四肢大关节活动正常,肌力5级。
辅助检查示:
2016年10月24日舟山XX医院许某某头部CT片(片号:XXXXX)示:左颧弓多发骨质断裂,断端错位、凹陷。(见图1)
2017年4月28日舟山XX医院许某某头部CT片(片号:XXXXX)示:左颧弓多发骨折复查,断端仍错位、凹陷,骨折线基本模糊。(见图2)
根据被鉴定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本所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许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临床诊断:左颧弓(多发)骨折,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经住院及门诊治疗;结合其致伤经过、临床查体及影像学提示等,分析认为其上述损伤诊断明确,符合本次交通事故外伤作用所致。
颧弓虽然并不直接参与颞下颌关节的构成,但其为颞下颌关节囊、颞下颌韧带及咬肌等颞下颌关节组成及运动结构的附着点之一;本案被鉴定人左颧弓多发骨折并凹陷,且临床未行复位治疗,2017年4月28日影像学提示“左颧弓断端仍错位、凹陷”,这势必破坏附着于颧弓的上述组织结构的正常形态,后期愈合过程中,亦存在肌肉组织粘连的可能性,从而影响颞下颌关节的协调运动,故张口障碍的损伤基础存在。
目前法医学检查: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仅可垂直置入两指,不能置入三指;已达轻度张口受限;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4.10.2i)条“头面部损伤致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之规定,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Ⅹ(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许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左颧弓多发骨折等。经住院及门诊治疗,目前遗留轻度张口受限,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Ⅹ(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