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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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社区矫正对象 跨市县活动
杨某某,男,1966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现居住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2021年6月18日,杨某某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2021年7月1日,杨某某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办理社区矫正接收登记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一)跨市县活动申请情况
杨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积极参加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
杨某某于2021年7月10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称其经营的贸易公司有一固定客户,地点位于南通市如东县,需每天送货至该公司。杨某某聘请了专职司机送货,但因司机每月有六天休息,需要杨某某亲自前往如东县送货;另外如有产品质量及账款核对问题,也需要其亲自前往交涉解决。故申请跨市县活动至如东县某镇,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二)跨市县活动审核、批准情况
司法所根据杨某某的申请,查看了杨某某提交的与该公司的业务往来合同及账目,并到如东县实地走访了该公司,了解到杨某某每周确需前往该公司一至两次。司法所结合核实、走访所了解的情况,向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提交了杨某某跨市县活动的相关申请材料。
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审核了司法所提交的材料,合议后批准杨某某跨市县活动申请,向其发放了《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同意其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可按照所申请的路线、频次进行跨市县活动,同时告知其跨市县活动时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每次外出前须向司法所进行报备。崇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及时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杨某某的跨市县活动审批事项。
在杨某某跨市县活动批准期间,崇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司法所加强对杨某某的信息化核查工作,对其活动路线、轨迹等做好核实和记录,既确保对杨某某的安全监管,又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请,通过实地查访等方式严格核实相关情况后,批准其跨市县活动,符合程序和实体要求。社区矫正对象的跨市县活动申请得到批准,解决了其工作实际情况和接受社区矫正之间的冲突,让社区矫正对象既感受到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又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