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
2021-08-03
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
王丽(化名),女,汉族,1992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居住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2020年12月14日,由执行地司法所依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一)个人总结情况
解除矫正前,社区矫正对象王丽向执行地司法所提交了个人总结。个人总结写道:回顾了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所作所为,从一开始对社区矫正的迷茫、不懂,在到司法所报到后,工作人员详细说明了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到最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监管机构的监管,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也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将尽自己的努力,回报社会。
(二)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21年6月6日,执行地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王丽依法进行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干警、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协管员、执行地的居委会委员以及监督人组成。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由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宣告,具体程序为:向社区矫正对象宣读鉴定意见(参加社区矫正期间能够配合司法所的各项工作,按时电话、当面报告,上交矫正小结;能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矫正活动,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其他异常事项,表现一般);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对象王丽询问是否对宣告内容有异议,社区矫正对象经过核对宣告书内容,确认无异议并签字捺印。
(三)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情况
2021年6月6日,执行地司法所向社区矫正对象王丽送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社区矫正对象王丽在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上签字捺印。
(四)解矫教育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分别在社区矫正对象王丽解矫前及解矫当日开展了法治教育。教育其要汲取此次犯罪教训,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同时告知其在解除社区矫正后将被纳入安置帮教工作范围,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将对其施以三年的安置帮教。
执行地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解除宣告并向其送达解除社区矫正法律文书。
社区矫正的解除是社区矫正重要执法环节之一,也是社区矫正最终的环节。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后,不再有履行刑罚的义务,恢复了正常公民的身份。
本案例中,执行地司法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除宣告并对社区矫正矫正对象进行了守法教育并进行了安置帮教政策的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