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婚姻家庭纠纷;错那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母女关系
2023年3月1日
婚姻家庭纠纷
俗话说女儿是妈妈的贴心小棉袄,但如果不能互相理解和体谅,母女之间也可能拉仇恨。近日,错那市某镇一对母女桑某与格某因性格上的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引发争执。这是一个单亲家庭,前些天,格某(母亲)生病住院,想吃点包子,桑某(女儿)考虑到包子比较油腻,就和格某(母亲)商量吃一些清淡的饭,格某(母亲)没有答应,结果母女二人为此争吵起来,期间格某(母亲)不慎摔坏了桑某(女儿)的手机,从那之后,母女二人一直冷战。2023年3月某日下午,桑某(女儿)向错那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执意要与格某(母亲)断绝母女关系。
一见到调解员,桑某(女儿)就拉着调解员的手哭诉起来,让她为其做主。了解案件详情后,调解员立即开展相关工作。调解员随即联系了格某(母亲),格某(母亲)听到桑某(女儿)要与自己断绝母女关系后,又意外又气愤,也将自己的委屈向调解员一一道来。听完格某(母亲)的说辞后,调解员又与桑某(女儿)进行谈话,谈话中,桑某(女儿)的语气虽然气愤,但从其话语中可以听出,断绝母女关系并不是真正的目的,桑某(女儿)其实是希望与格某(母亲)和好,也希望母亲多理解多包容她。
调解员认为该案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争议较小,考虑到双方之间的亲情关系,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纷争。于是,调解员首先对桑某进行了耐心、细致地普法和劝解,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断绝母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父母与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断绝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是养子女对养父母不孝顺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如果是血亲,不管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还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都是不可以随意断绝的,甚至是放弃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这种身份关系是由事实所决定的,不像夫妻关系是法律决定的,即使签订了断绝关系的协议之类的,仍旧存在父母子女关系。母亲的生活习惯还是以前的老传统,有争执要积极化解,要加强沟通和交流,不要任由矛盾僵持,慢慢改进。要学会成长,不能因为一点琐事就对簿公堂,调解员的一番说法,桑某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表示接受调解,积极修复母女间关系。
调解员又对格某进行了调解疏导,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重视亲情,中国历来提倡尊老爱幼、母慈子孝的优秀传统家风,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也不可避免的经历着社会的变革,大家的家庭生活无论从结构、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年轻人有自己的想法,接受过更好的教育,生活习惯也更健康,要理解孩子的想法和做法,家人之间相互多一分耐心、包容和信任,要多沟通包容,要学会慢慢接受健康的生活方式,孩子也是为了母亲身体健康着想,要学会改变。母亲格某对调解员的一番话表示赞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孩子的良苦用心。
在调解员耐心的调解下,桑某(女儿)和格某(母亲)纷纷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知道了家人之间也需要用心经营才能和谐融洽,最终修复了母女之间亲情,两人和好如初。
本案从格某和桑某的日常矛盾来看,主要是母女间缺乏了沟通和包容的结果,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要直面矛盾的存在,不能因为有矛盾就冷战,拒绝沟通,同时要学会理解和包容,作为女儿的桑某,不要试图去改变母亲格某,更不要将自己以为是正确的观念强加在母亲身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作为母亲格某,社会在不断进步,时代在不断发展,过去的思想已经不适应当下,要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作为有血缘关系的母女俩,没有什么问题是良好的沟通解决不了的。
生活中的琐事太多,在于如何看待,只有加强沟通,注意说话方式方法,那么纠纷也就不存在,其实就是多一份心思,调解员在处理此次纠纷中始终坚持“群众事无小事,把群众当家人,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家的事,就没有办不好案件”原则,成功化解了此次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道德修养,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