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安阳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探视权;抚养费
2023年4月12日
婚姻家庭纠纷
安阳市籍居民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网络相识,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某甲6岁,幼女王某乙3岁。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爆发争吵甚至一度引发肢体冲突。2022年1月,王某与李某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解除婚姻关系。自2023年2月开始,王某多次前往李某家探视王某甲和王某乙,均遭到李某及其父母拒绝。双方因探视及抚养费金额问题多次发生争执且协商无果。2023年4月某日,王某前往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帮忙解决本起纠纷。
调委会在受理了此纠纷后,第一时间委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本案。调解员与王某沟通得知,李某自一胎怀孕起就辞去工作,与公婆一起全职在家带孩子。因生活习惯和教育理念不同,李某和王某及公婆经常因为各种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王某甲与王某乙归李某抚养,王某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每周可接走孩子一天,并每月向李某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两个孩子成年。二人遵照协议约定至2023年2月,李某突然要求增加抚养费至3000元。得到王某明确表示拒绝后,李某及父母遂拒绝让王某探视孩子。了解本案基本情况后,调解员电话当即联系李某,得到李某同意调解的意见后,为双方约定了调解时间。
4月某日,双方当事人前往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将调解原则和调解程序告知双方,并让双方当事人填写相关文书。经过对本案的梳理,调解员归纳本次矛盾的焦点主要为两方面:1.确定王某需向李某支付王某甲和王某乙的抚养费金额;2.固定王某对探视某甲和王某乙的时间。
“面对面”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首先与李某沟通了解近期拒绝让王某探视孩子的原因。李某表示,自己在家专职照顾王某甲和王某乙,无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大,故提出了增加王某支付抚养费金额的要求,但多次与王某协商无果。李某同时指责王某未尽到看护责任,曾发生过接走期间王某甲在健身器材处玩耍跌落导致脸部大面积擦伤的事情。所以,李某及父母才拒绝王某继续接走并探视孩子。王某当场进行反驳,认为二人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协议,且孩子尚为年幼且调皮好动,自己虽有一定责任但不能剥夺自己探视孩子的权利。
二人态度强硬,互不相让,调解一时陷入僵局。调解员当机立断,将争吵中的二人分开,并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二人进行沟通。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向李某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李某阻止王某行使探视权这一行为是违法的。调解员又从情理角度对李某进行劝导,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因血缘、收养等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并不因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的而解除。现李某和王某已离婚,王某甲和王某乙的生活环境已经改变,如果又拒绝父亲的探望,可能会导致对的第二次伤害。所以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还是有利于父子或母子感情交流的角度出发,都不可以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正常探视的权利。在调解员反复耐心劝说后,李某表示同意王某继续探视王某甲和王某乙,但李某提出每周接走孩子一天的探视时间过长,对王某甲和王某乙生活规律干扰过大,不利于孩子成长,希望可以调整探视次数。
随后,调解员又向王某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规定,结合本案,李某独自看顾孩子无固定经济来源,各项花销成本较大,随着孩子年龄增加,支出成本也逐步增大,建议王某结合实际情况,出于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考虑,适度增加支付一些抚养费。 听到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后,王某主动表示愿意将抚养费调整至每月2500元。而关于探视次数方面,出于对孩子更规律生活的考虑,调解员建议王某每两周的选定一个周六或周日上午9时将孩子接走,晚7点前送回至李某居住地。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下,王某最终接受了调解员有关探望次数的建议,并表示在探视期间,会更加耐心、负责的看护孩子。
经过调解,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王某每月向李某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王某甲和王某乙抚养费2500元,直至子女成年,若期间需增加或减少费用,双方可协商解决;
2.在不影响王某甲和王某乙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王某每2周探视孩子1天,每次见面前约定探视时间;
3.本案一次性终结,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再因此产生其他纠纷。
经调解员电话回访,王某已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李某也依约继续让王某探视孩子,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起夫妻离婚后,因子女的抚养费和探望权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查明事实真相、明确争议焦点,灵活运用法、理、情结合的调解方式,弱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本案中,调解员通过有理有据的分析最终让双方意识到,离婚对孩子产生的影响是重大的,双方应从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教育的原则出发,不得将夫妻之间的隔阂与积怨作为发泄愤怒、不满的方式,来限制非抚养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最终,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合理建议,妥善解决本次矛盾纠纷,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