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2018-04-28

罪犯秦某某,男,1945年2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某镇某村,因强奸罪经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以(2015)永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797.69元,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至2022年11月7日止,于2015年4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26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甘01刑更第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9个月,执行有期徒刑7年3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止,现余刑3年10个月。

罪犯秦某某一案是我狱2018年办理的第一例因患严重疾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

1.病情诊断过程

该犯自2015年4月送我监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医务所病情摸排中就发现,该犯年龄较大且长期患有各种疾病,在监狱近几年的服刑改造中从未间断过药物治疗,2018年1月份开始,该犯自称病情恶化严重,向监狱申请外诊,监狱医务所积极为其对症治疗,可效果不佳,为进一步了解病情,同时也为其提供更好的治疗,因病情严重经监区和医务所申请,监狱决定于2018年2月7日送该犯前往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康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康泰医院于2018年2月13日10时53分向监狱下达病危通知单,告知该犯病情严重。

鉴于病情严重,监狱当天及时委托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康泰医院为其做病情鉴定,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于2018年2月22日病情诊断为:1、主动脉瓣狭窄(重度)、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Ⅳ级、全心扩大、肺动脉高压、心房纤颤;2、Ⅱ型糖尿病;3、继发性肺结核并肺部感染(浸润型、双肺、初治、涂阴)。

2、依法提请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待病情诊断明确后,监区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就罪犯秦××的病情向监区全体民警进行详细说明,结合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罪犯秦某某在狱内改造表现良好,通过对罪犯秦某某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室给出的综合评估意见是:罪犯秦某某属于老年长期患病罪犯,人身危险性较低,出狱后再犯罪可能性较小。

在做了严密科学的出监鉴定后,监区及时与其家属及罪犯秦某某的小儿子秦××取得联系并简要告知了病情和相关事宜,协商后其小儿子秦××愿意做罪犯秦某某的保证人,待做完了前期工作后,监区于2018年2月23日召开监区全体民警会议,经过严密的磋商讨论,监区鉴于该犯的病情,全体民警一致同意建议对罪犯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及时将拟提请罪犯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报送到刑罚执行部门,经审查,监区提请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秦某某病情符合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5条第1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3条第1款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随后狱政管理科及时与该犯户籍地司法局联系,委托兰州市永登县司法局对该犯出狱后的社会影响的进行了综合评估,永登县司法局的评估意见为:罪犯秦某某适宜接受社区矫正。

经2018年2月2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对该犯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因病情严重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分别于2018年2月13日、2月22两次给监狱下达病危通知书,鉴于病情严重,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故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3条“…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进行公。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在监狱、看守所内公告…”的规定,在狱内未公示。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监狱依法及时征求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监狱提请程序合法、援引条款准确、恰当,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监狱评审会意见。经2018年2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同意对罪犯秦某某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依法上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决定。

甘肃省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2月28日正式通知监狱,认为罪犯秦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以(2018)甘狱刑执第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其于2018年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接到通知后,及时于当地司法局联系,协商交接事宜,因罪犯秦某某在康泰医院住院且病情严重,考虑到罪犯秦某某后续在兰州治疗的实际情况后,为了尽量避免路途的奔波给罪犯造成二次伤害,双方协商定于2018年3月1日早晨在兰州康泰医院办理交接手续,在监狱民警和司法局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家属积极配合,与2017年3月1日早晨11时顺利将罪犯交接到司法局和家属手中,较好的完成了任务,监狱这种以人为本的做法,家属表示万分感激,罪犯病情的治疗也没有因为衔接工作受到影响,保持了治疗的连续性,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服刑人员医疗救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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