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17名牧民因故意伤害受伤提供法律援助案

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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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援助;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

2013年7月16日,在甘肃省民乐县境内桃花湾处,因借道转场而引发了群体性殴打伤害事件,致使祁连县峨堡镇某某村的17名牧民不同程度受伤。案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一方面阻止和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和扩大,另一方面积极组织人员,将伤者逐一送到就近的民乐县人民医院和张掖地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及时与民乐县委、县政府取得联系,就如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达成了共识,并得以妥善处置。

受伤人员先后住院接受治疗,后相继出院、回家休养,根据张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检验鉴定分析意见书》,祁连县峨堡镇某某村17名受伤牧民中,重伤1人,轻伤7人,轻微伤9人。同年9月11日,民乐县公安局将组织此次群体性殴打事件的主要组织者甘肃省民乐县的张某某、张某以故意伤害罪执行逮捕。2014年1月24日,张某某、张某向民乐县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获准许。

案件定性后,由于受害人人数众多,在不能满足援助需求的情况下,祁连县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与海北州法律援助中心协调,请求动用全州的法律援助律师,组成由12名法律援助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服务团”为受害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务,并及时召集12名法律援助律师,逐一指定受援人,由援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共同研讨制定了诉讼方案。随着案件的不断进展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跟进,此案在审判阶段,受害人依法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4份(其中3人未起诉),诉讼标的额75.8万,其中医疗费26.9万元,护理费4.08万元,误工损失费9.03万元,住院伙食营养补助费1.11万元,交通住宿费0.97万元,4名伤情较重的受害人后期治疗费5.8万元,伤残赔偿金27.86万元。民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上述14名受害人的全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民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受害人一方将赔偿标的额降低至60万元,而对方只愿赔付20万元,由于差距太大,调解无果而搁置。

2014年8月28日,民乐县人民法院通知,对该案的民事赔偿进行最后调解,并要求推举2名诉讼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接此通知后,法援中心及时调整诉讼方案,召集14名受害人,并推举出美某、秦某某为诉讼代表人,美某委托祁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发春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调解,办理了特别授权等委托手续后递交给民乐县人民法院。

2014年9月12日,经过双方的多次调解,法律援助律师与当事人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对方的赔付能力及严重的刑事责任后果,权衡利弊,详细估算后,认为对方能赔付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就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故在调解中,援助律师代表受害人据理力争,最后以大局为重、为避免矛盾升级和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本着团结和睦、互谅互让和完全自愿的原则,二被告当庭道歉,并答应赔付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整,并当庭予以支付,履行完毕。受害方也对二被告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都是以“调解”而结案的。在本案中,达成调解协议是援助律师的最佳选择和努力方向。由于本案是以“涉嫌聚众斗殴”按故意伤害起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案件处理中存在双方责任的划分和损失承担,况且,该案受害人数较多,该案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标准较低,若调解不成,法院则依法作出判决,按主次责任承担。即对方承担主要责任,受援人一方承担次要责任。我方的诉讼标的额75.76万元减去依法不予支持的后期治疗费5.8万元,伤残赔偿金27.85万元,再减去其他损失中超出当地标准的5.23万元,实际能确认的损失只有36.88万元,对方、我方按7:3或6:4承担责任,对方只承担我方损失25.88万元或22.13万元,剩余损失则由受援人一方自行承担,且判决后对方宁愿坐牢服刑,也不愿赔付损失,那么法院的判决只能转入执行程序,执行也很难到位。

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行为,赔付的标准和幅度比较灵活,这对受援人是比较有利的,故在调解中,援助律师巧妙地规避了对受援人的不利风险,减少了受援人应承担的责任和相应的后果,最大限度地为受援人争取了利益。

总之,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的民事赔偿,通过调解,对方赔付我方全部经济损失35万元,是我们完全可以接受的。虽然从表面看,赔偿数额远远达不到受援人一方的诉求,但是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加上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判决是完全不可能获得这么高的赔偿。从实质结果看,对方的赔付,能够基本满足我方的实际直接损失,援助律师认为这个结果是比较理想的。相反,如果调解不成,那么法院作出判决,受援人一方则有得不到任何赔偿可能性。如不能妥善调解处理,相互谅解,必定会造成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影响社会稳定和睦邻友好。援助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和思想工作,讲明事实和法律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有效地避免了矛盾升级和流血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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