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强制猥亵罪,强奸罪

刑事

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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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强制猥亵罪,强奸罪

XX涉嫌强制猥亵罪,因经济困难,向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朱广宇律师为本案一审提供法律援助。

被害人薛XX从2017年11月开始租住在被告人宋XX家位于XX县XX镇XX村的老宅西屋。2018年6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宋XX酒后到老宅将大门反锁后,将自己的上衣和马裤脱掉仅穿一条内裤来到西屋门口敲打房门让被害人薛XX开门,被害人拒绝开门随即电话报警后又向证人李XX求救。该开门要求被拒后,被告人宋XX用脚将西屋门跺开进入房间后强行搂抱被害人薛XX,并用手摸被害人薛XX的胸部、阴部,被害人薛XX奋力反抗挣脱后从屋内跑到院内。被告人紧随其后来到院内将被害人手中的手机抢走扔到地上,并将被害人摁倒在院内东屋门口后趴在被害人身上一边用手抠、摸被害人的阴部,一边亲被害人。被害人薛XX极力反抗并咬了被告人宋XX的面部一下后挣脱其控制跑到院内北屋门口将门跺开后呼叫求救。被告人宋XX随即追上被害人摁倒在地,并咬了被害人左大腿内侧。0时40分许,证人李XX等人赶到案发现场并敲打大门,被告人宋XX见状心里害怕遂放开被害人并将大门打开,逃回其不远处新宅院内。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XX被接警的派出所民警抓获

【案件点评】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宋XX涉嫌强制猥亵罪还是涉嫌强奸(未遂)发生了争议:①XX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宋XX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强奸未遂;②XX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宋XX主观上无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在行为上只表现为在敏感部位抠、摸等行为,并无强奸的行为。

辩护意见:朱广宇律师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结合庭前对重点、难点的要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强制猥亵的犯罪特征。“强奸”(未遂)证据不足,结合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据材料,只能反映出被告人宋XX有对被害人身体敏感部位有强行摸、抠等行为,虽然被告人在笔录中称自己早就有想“上”被害人的言语,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有强行脱内衣,欲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和动作,被告人的行为只是表现为强行摸、抠被害人敏感部位,更符合强制猥亵的犯罪特征。

二、被告人具有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好,且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量刑情节。

本案经审理后,最终法院是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宋XX有期徒刑1年。


 本案中涉及到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分定性;强制猥亵罪的量刑幅度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强奸罪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两罪的量刑明显有轻重之分,应当正确加以区分和适用。

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均表现为对侵犯对象采取暴力、强制手段侵犯他人身体权的行为,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的意图和行为。强制猥亵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者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强奸罪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奸淫的目的,在实施强奸中的模、抠动作只是强奸罪中表现的动作,如果没有奸淫的目的,只是有抠模、搂抱的猥亵行为,就构不成强奸罪,而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强奸的意图,且在整个过程中只实施了猥亵的行为,故其行为应定性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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