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失独老人尽心援助

民事

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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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保险责任

2016年8月17日,申请人马某儿子(受害人)应朱某要求到庐阳区大杨镇龙王社区对朱某所属变型拖拉机进行维修,但朱某没有告知车辆严重超重,且防止自卸斗侧翻的保险销也未插入。在维修过程中,车上满载的货物连同自卸斗整体倾倒砸中朱某儿子身体并将其掩埋在货物下,造成受害人死亡。经查,该车挂靠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申请人马某遂将朱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该案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二审作出裁定,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申请人此时前往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仔细审核,申请人遭受唯一的儿子早逝的重创,其妻子因身体原因在家休息,需要一大笔医药费,再加之因为一直奔波处理此案,不能正常工作,前期又支付了高额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生活确实困难,认为马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并于2017年7月31日指派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慧担任马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代理律师。

朱慧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了申请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通过原审和二审法院阅卷,详细查阅了两次庭审情况以及证据材料。立案后与案件承办法官对接,多次和对方保险公司商谈调解事宜。该案于2017年11月17日开庭审理,朱慧律师认真准备案件,参加庭审。保险公司提出该案属于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商业险中约定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承担责任,该案车辆停放在路边不属于使用过程中以及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针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朱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车辆超载、超重、超高,防止自卸的保险销没有插入导致货物自动卸载,压倒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涉案车辆是自卸车辆,防止自卸的保险销没有插入是导致货物全部倾泻的直接原因。朱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在受害人维修车辆时并没有告知车辆超载超重,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某是挂靠关系,故朱某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车辆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条款中明确了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确实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使用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事实。条款中明确写明了是使用而非行驶,这里的使用,即包括正常的行驶也包括暂时的停放,不能因为车辆仅仅是在暂时的停止状态就认为车辆不属于使用过程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目的也就是最大限度的防范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本案事故发生在乡村道路上,车辆在朱某驾驶时突然爆胎,受害人于车辆停靠在路边维修时该车辆始终都没有脱离朱某的掌控,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范围。故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应当对此次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法院认可了朱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

一、某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某20万元

二、被告朱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马某59097.6元 。

本案中,马某儿子属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帮人及车辆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当在承保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人马某丧失独子,已实属不幸。其不仅在经济上要承受沉重负担,精神上更是遭受到巨大折磨。本案援助律师通过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了解,证据收集全面、充分。尽心尽力为申请人争取应得的权益,情理结合最终获得合理赔偿,使得受援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获得受援者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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