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 为未成年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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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援助;刑事;毒品犯罪;未成年人

2015年1月底,上诉人秦某搭载上诉人李某并携毒品氯胺酮从A市到B市向公安线人贩卖。在交易现场被抓获,现场缴获毒品氯胺酮疑似物10包,共计4968克。经鉴定,查获的10包毒品氯胺酮疑似物均检出氯胺酮成分。经一审法院查明后,认为该案存在部分数量引诱,且毒品被当场查获未流入社会,二人认罪悔罪,上诉人秦某系主犯,上诉人李某系从犯、犯罪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决定对秦某从轻处罚,对李某减轻处罚。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因李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且家属未为其聘请辩护人,故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安排魏薇律师作为李某的二审辩护人。 

辩护律师经详细阅卷及与上诉人李某充分沟通后,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1、该案不仅存在数量引诱,更存在犯意引诱。

2、上诉人李某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极其微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根据案件事实可以看到,所谓的李某贩卖毒品的行为,仅仅是接到同案犯秦某的电话后将秦某带来的毒品帮忙拿下车交给他,作用相当小,其没有预谋、没有犯意,没有实施买卖行为、没有获利。这简单的“交给”的动作换来七年刑罚,实属过重。

3、李某的家庭背景和生活环境是造成她懵懂无知而犯法的重要原因,应予以考量。

李某从小父母离异,一直跟随奶奶生活,奶奶去世、初二便辍学在社会游荡。不仅生活无人照料,甚至无人告诉她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只知道谁关心在意她、谁给她吃穿用,她就跟着谁。所以也能理解,为什么李某明知男友秦某是去B市贩毒,她仍旧跟着去玩、仍旧愿意帮忙。她简单的认为贩毒只是秦某的事,她帮忙拿一下东西没什么关系。她对男友秦某的感情、生活上的依赖,决定了她不可能做出举报男友犯罪的举动,而她学识的缺乏、对法律的无知也让其不具备正确的思维及处理方式,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说到底,李某是家庭破裂后的孤儿,还没有长大、心智还未健全就被迫扔到了社会上,不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生活没有规划没有方向。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条文规定对其定罪量刑,就活生生断送了一个懵懂少年的一辈子。建议人民法院对李某减轻或免除处罚,使刑罚与其主观认识、客观行为的作用相一致,让未成年人切实的感受到法律的宽严相济,让其还能对生活和将来有重新的选择和憧憬。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秦某、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所贩卖的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秦某持有毒品、联系买家并送至贩卖地点进行交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根据秦某的安排参与贩卖,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秦某教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未认定该情节不当,应予补正。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秦某、李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秦某、李某分别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各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在对秦某、李某裁量刑罚时,虽已考虑二人所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综合考虑秦某、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对秦某、李某分别裁量的刑罚仍过重,均应依法改判。秦某、李某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原判对其二人量刑过重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其中李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为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需要对李某判处刑罚,依法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秦某、李某的量刑不当,依法均应予以改判。二审改判上诉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的重点不在于罪与非罪,而是在于如何切实充分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如何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落实到位。

本案通过尽量全面、透彻地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背景以及其既往的行为表现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展示,有利于法院考量未成年人在犯罪中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的危害性等等,以期对案件有更全面的认识和评判。

在庭审结束以及宣判后,法官、检察员、辩护人都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上诉人李某进行了教育与引导,希望她能深刻认识错误,与过去的随性放任、自暴自弃彻底告别。希望她能够体谅父母生活的不易、不要仇视父母家人,调整好心态重新规划生活。同时,法院承诺将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次犯罪记录不会影响她将来的学习和生活。各方也承诺今后会不定期跟踪随访,了解李某的近况并尽可能地给予帮助和指引。李某的母亲也到庭对女儿进行了劝导,并表示,今后会给予她普通女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关爱。母女俩拥抱互谅的场面,虽让在场每个人都感到心酸,但李某悔改的真心和态度更让大家倍感欣慰。

作为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人认为,各相关司法机关都应坚持“特殊、优先保护”司法理念,全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寓教于审”的工作方法,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根本目的,尽最大努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同时,坚持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社会观护、帮扶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最大限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预防再犯罪。

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观护、心理评估干预等特色机制,努力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律师和司法工作者可以积极有所作为的一个方面。

而完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的跟踪机制,一方面能更好的帮助未成年人走上正轨,正确选择和规划学习、生活;另一方面也是评判裁判是否得当的标准之一。

简而言之,尽各方力量和努力,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改革,努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时代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是法律界人士的共同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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