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诉讼
*
*
*
*
法律援助;民事案件;继承纠纷
受援人王某某1999年8月28日出生,三岁时父母离婚,2007年母亲黄女士与靳某结婚,黄女士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孩靳妞,2016年8月黄女士因病去世。黄女士生前开了多家美容院,拥有房产及车辆,具体数量不详。去世时,本案受援人王某某刚刚十七岁,尚未成年,2016年9月27日王某某因遗产继承纠纷向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的宋俊萍律师承办本案。
宋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约见了本案受援人王某某及其姑姑王女士,详细了解具体案情。在谈话中得知,受援人只知道母亲病逝,手里既没有母亲的死亡证明,也不了解母亲再婚后的财产状况,仅有一张出生证能够证明自己与母亲的母子关系。综合分析案情后,凭宋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受援人要想通过诉讼拿到的遗产将面临重重困难,鉴于此,宋律师决定先采取调解的方式与黄女士的配偶靳某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和解化解纠纷。随后,宋律师几次与靳某电话沟通,从通话中明显感觉到对方不同意受援人分割遗产,也不予配合。
2016年10月8日,宋律师来到靳某就职的郑州某学院,从法律角度、从情感角度与其面对面沟通王某某的继承问题,可能是由于受援人的教育问题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误会,靳某以被继承人去世前不同意受援人继承遗产为由,拒绝进行遗产分割,一个多小时的协商沟通没有任何进展。但从和靳某的谈话中,宋律师初步掌握了被继承人去世前的财产状况,但是,财产的具体情况仍需要到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去落实。由于对方极不配合,只能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走诉讼途径就意味着要收集和提供证据,需要向法院提供黄女士的死亡证明、财产状况证明以及黄女士与自己父母亲的亲属关系证明,而本案,受援人除了手指仅有一张出生证明外,没有任何证据,本案在向法院起诉前收集证据遇到了难题。
首先需要调取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黄女士去世时,受援人没有与其一起生活,再加上靳某提防,致使受援人无法拿到母亲的死亡证明。宋律师持调查函去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花园路派出所、被继承人去世前住院治疗的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均不予配合。又让受援人在姑姑的陪伴下拿着身份证、出生证去河南省人民医院调取母亲的住院病历,也未能成功,最终无法拿到黄女士死亡的任何证据。
其次,在调取被继承人黄女士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时也遭遇了难题。由于被继承人的父母亲均为无业人员,且被继承人户口从父母那里迁出时间已久,再加上近几年郑州市都市村庄拆迁后重新安置,被继承人的母亲目前居住的辖区办事处及派出所以各种理由均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由于无法收集到上述证据,2016年11月宋律师代理受援人向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遗产,被告知不予立案。2017年5月,宋律师再次来到金水法院,试图说服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先立案,然后持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再调取证据,又被拒绝。
在此情况下,宋律师对所有细节再次进行梳理,突然间想到如果去郑州市殡仪馆查询档案,能否查到被继承人的相关资料?苍天不负有人心,2017年5月18日宋律师在郑州市殡仪馆查到了被继承人火化记录和死亡证明底联,案件总算有了转机。2017年9月6日终于立案成功。此后,宋律师立即持立案通知书后,到花园路派出所查询了案件被告的身份信息,又到郑州市房管局查询了被继承人的所有房产信息,在车管所查询了被继承人的车辆信息,一口气查完了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第二天又向金水法院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请求查询被继承人和靳某的银行卡余额及明细。
通过查询,宋律师对黄女士的遗产状况有了更为详细的了解,黄女士患白血病后,为了治病将原来所开美容院全部转让,并卖掉了自己的部分房子和帕萨特轿车,仅保留了两套比较小的房产(90㎡、70㎡房产各一套),估价后受援人可分得遗产价值约31.5万元。
此后案件进行调解程序。为了受援人能顺利拿到母亲的遗产,同时也为防止当事人双方发生摩擦,宋律师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在宋律师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最终靳某同意于2018年12月15日前分两次支付受援人30万元。2017年12月6日签订协议时,双方当事人第一次见面,经过宋律师从中工作,双方当事人由原来的对立到现在的和睦相处,受援人王某某由原来的叛逆,到现在对靳某的理解和愿谅,在签订协议时,靳某当场向受援人支付了10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17年12月15日全部支付到账。至此,双方所签协议履行完毕,受援人向金水法院撤回起诉。
援助律师在代理该案过程中,历经艰辛,最终帮受援人拿到了母亲遗产中自己应得的部分,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难能可贵的是,在宋律师的努力下,对立的双方能以调解方式结案。本案的办理,充分表明了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