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359名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案

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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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民事案件;讨要工资;农民工

2015年10月9日,山东临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因经营者管理不善,经济链条断裂,担保他人债务无力偿还,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该公司实行工资年底结算方式,2016年元旦后,全公司359名农民工因公司破产未能如期拿到工资,自发组织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讨要,但因公司无力偿还无果。

2016年11月14日,该公司农民工陈某某组织24名工友到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在2015年10月被查封,陈某某等人在合法权益被侵害后的一年零一个月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遂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限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他们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如果不熟悉法律程序,可以到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当日,陈某某等人便拿着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到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事实情况,并查看农民工带来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原料加工本》、《工资表》照片,经审查讨论后认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当即指派经验丰富的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运波办理该集体诉讼案。半小时后,孙运波律师带领沂蒙所的朱文乐、陈娟、张宁宁三名律师来到援助中心。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分析案情,讲解法律援助流程、法院诉讼程序后,孙律师鉴于人数较多、金额不等的实际情况,安排他们回家准备材料,并尽可能告知所有农民工携带身份证、工资表等材料,3日后到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一同办理。

2016年11月17日,210名农民工来到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孙运波律师团队耐心安抚他们情绪,为他们轮流办理,一上午时间填好并收集齐所有的材料。2016年11月22日,经过5天的整理,陈娟律师和张宁宁律师带着210份民事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到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

河东区人民法院查看相关材料后,认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针对24名农民工已办理劳动仲裁,186名农民工未办理劳动仲裁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24名农民工已办理劳动仲裁,其他186名农民工亦需办理,否则不予立案。为了更快更好地解决农民工的难题,援助律师联系3名农民工代表,当日来到河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河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同样出具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次日,陈娟律师和张宁宁律师带着210份民事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又来到河东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审查材料后予以立案,并安排2016年12月8日开庭,为每一个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

2016年12月8日,210名农民工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参加了庭审。付某某表示,由于自己轻信他人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做担保,导致公司被查封,拖欠农民工工资至今,自己深感愧疚又无力偿还,保证厂房拍卖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为妥善处理好双方的纠纷,法院让控辩双方做了充分的陈述。法院认为,虽然农民工们都没有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因此,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部分农民工发放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原料加工本》及工资表,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按年支付工资的方式违反了此规定。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付清拖欠原告工资。如逾期未支付,将支付利息(按照年息24%)计算。二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

2017年3月27日,得知210名农民工拿到调解书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其他149名农民工也来到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重新指派芳名律师事务所、福海律师事务所的李子建、武江涛、王中文三名律师代理该诉讼。三名律师收集好材料后,先到河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取得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裁定书后,带着相关材料到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开庭审理,5月25日拿到了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

2017年6月19日,法院通知359名农民工领取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拖欠的工资。历时一年半,经过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3家律师事务所、7名援助律师的努力,农民工们终于拿到了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

本案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能够得到妥善处置,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河东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本案的7名承办律师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利用专业优势发挥积极作用,协助法院查清事实,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农民工众多,也反映出农民工法治意识淡薄,应加强农民工的法治宣传,让农民工了解,发现自己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应积极同用工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拿到仲裁协议后可以到法院申请执行,或者用人单位不履行、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直接到法院起诉,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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