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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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
2017年4月20日23时许,在延津县219省道95KM+100M处,被害人袁金星驾驶豫AA1179号普通低速货车载被害人郭士岭、被害人贾志娟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被告人周长伟停放在路边的豫E66223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袁金星、郭士岭、贾志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周长伟驾车逃逸。后豫AA1179号普通低速货车着火,造成被害人袁金星、郭士岭、贾志娟三人死亡。经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长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六条第二方款:“在道路上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延津县公安局申请对被告人周长伟涉案的车辆进行了评估。河南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车辆灯光性能不符合要求,后部反光标识现实状况不符合要求。
延津县公安局对本案起火原因也申请了司法鉴定。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豫AA1179号普通低速货车前部 与豫E66223号重型自卸货车后部发生接触,豫AA1179K号普通低速货车起火原因为碰撞引起的线路短路所致。
死者袁金星、贾志娟系夫妻关系,浚县新镇镇张堤村人,漆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大儿子袁宁16岁,二儿子袁鑫9岁。2017年5月17日袁金星的弟弟袁金波(现为中国解放军93320部队现役军人)在事故发生后通过浚县人民武装部到浚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胡秀章律师为其代理律师,胡秀章接受指派后,非常同情袁鑫、袁宁的遭遇,并尽快着手案件办理。随时跟随亲属去延津公安局了解案件情况。
由于本案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限长,受害人亲属急于得到民事赔偿,要求律师到法院民庭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立案。胡秀章律师了解情况后,对案件进行分析,并向亲属解释针对此案件以民事立案存在的弊端:一方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需要个人缴纳诉讼费用;二是民事案件审理时间较长,并且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则是先刑后民,还得等待刑事案件审理后才开民事案件。律师建议跟着刑事诉讼进行,最后家属听取了律师的意见还是跟着刑事案件进行诉讼,事后亲属也庆幸听取了律师的意见而没有白跑冤枉路。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受害人死因不明,受害人亲属一直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没有及时进行救助,并且在现场逗留时间较长,两车碰撞后车辆没有发生燃烧,而后发生燃烧,认为是被告人所为,系故意杀人。公安机关对起火原因已经作了鉴定,车辆起火原因为碰撞引起的线路短路所致。律师耐心的对受害人亲属解释,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足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说是被告人点燃一定会鉴定出来,因此,不要再有这种想法,应该按正常的思维对待这起交通事故,否则心情会一直难以平复。受害人亲属打消了被告人故意杀人的错误思维。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国家最高权威鉴定部门死因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受害人郭志岭符合道路交通事受伤的烧死;被害人袁金星系交通事故致头、胸、腹部多处损伤合并烧伤及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受害人贾志娟系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烧死,。鉴定结果令受害人家属既气愤,又满意。因被告人的逃逸行为致使二人死亡,刑法规定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既能对被告人惩以严刑,也对受害人亲属以心理安慰。
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胡秀章律师为了能给受害人亲属多争取赔偿金。为受害人亲属整理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主要的是提供证据。胡秀章律师为亲属列明需要提供证据的清单及赔偿清单,发现损坏车辆没有赔偿证据,随即书写了鉴定申请书递交延津县法院,及时保护原告人的权益。
案件开庭时,胡秀章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从以下几点提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请求:一、被告人在发生追尾事件后,发现对方的车已经变形,想着可能存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但是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不是想着如何救人,尽快报警,而是想着如何逃脱责任,最后其开车继续前行,事后逃逸。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又二次路过事故发生地点,但仅是看看,却还是没有任何救助行为。可见被告人当时只是一味地想着如何逃脱责任,却视人命于不顾,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三、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车辆进行了修理,以为这样就没有人知道是因为自己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然是为了逃脱法律追究的行为表现。四、因为被告人没有及时进行救助,造成三条年轻的生命陨灭的严重后果。五、被告人被抓获后,没有主动坦白,交待案情。六、被告人的行为致使两个孩子从小失去双亲,年迈的父亲失去女儿。基于此六点,要求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民事部分律师提供了原告人所有的有效的证据才证实原告人的各项损失,要求被告人承担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80万元。
由于涉及三人死亡的赔偿,对方只有交强险,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与对方调解能得到现实赔偿是最好的结果。开庭后律师积极与被告人委托的律师联系赔偿事宜。一开始,虽然被告方同意支付原告人40万元赔偿金,但是增加了缓刑条件。然而鉴于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但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进行抢救,而且事后三次路过事故发生地都没有对受害人进行救助,主观恶性较大,受害人家属对此难以接受。因此,就民事部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最终法院采纳胡秀章律师的意见并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宣告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被告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12895元。历经七个多月的诉讼终于画上了句号。
本案是一起重大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逃逸行为致使三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现场无目击证人,公安机关对涉及本案的事实进行了的多次鉴定,一是对三个受害人的尸体进行了亲子鉴定,确定具体尸体是哪个受害人;二是对被告人的事故车辆进行了技术检验,该车辆具有不符合要求的状况;三、是本地鉴定所对三受害人进行了死因鉴定,由于技术条件有限未鉴定出结果;四、对起火原因进行了鉴定;五、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三死因作出了鉴定;六、对受害人车辆进行了价格评估。只因有了这六次鉴定呈现出本案的事实。
对于受援人即原告人的损失,作为律师希望受害人亲属得到的是现金,而不是判决出上的数字,再多的数额也代表不了被告人能履行。律师对民事部分和对方律师及家属进行多次沟通,但是因为对方的要求太高,法院不可达到被告人要求判缓刑的条件,受害人亲属了无法接受,双方调解以失败而告终。最终受害人亲属即原告人得到了判决书上612895元赔偿数额,但对原告人又开始了遥遥无期的执行道路。
本案的刑事部分,对被告人的量刑是适用的《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在发生事故时受害人还未死亡,因被告人的逃逸行为致使受害人死亡,后果严重,适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在事故发彺后三次通过现场都没有进行施救,造成受害人三人死亡的严重后,主观恶性较大,后法院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这样的结果,对原告人也算是一种心理安慰!
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多方面考虑,有效的维护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