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机动车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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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民事;老年人;误工费

2016年12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耿某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村北时,与前方顺行的骑三轮车的原告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市交警大队勘查认定:耿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受伤后被送往某市法医医院救治,诊断伤情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2、左下肺挫裂伤伴胸腔积液;3、胸部软组织伤;4、头外伤反应。本次事故被告耿某某负全部责任,且被告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耿某某和某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共计28275.9元。

2017年3月31日,某保险公司不服,就误工费、出院后的营养费、护理费、车损等不应该予以赔偿为由提起上诉。理由为:对于刘某的误工费,事故发生时刘某年龄已超过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交通事故受伤不存在误工损失;对于出院后营养费及护理费,既没有相应鉴定也没有医嘱,认定原审法院认定营养费及护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车辆损失,并没有相关证据。

某保险公司上诉后,原告刘某因不了解法律程序,情绪激动,认为某保险公司故意拖延时间不及时赔偿,多次找到其所在村委会要求帮忙处理,并说如果不解决,就要到政府部门上访。

2017年6月13日,村委会人员带领其到任丘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任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本案申请人系老年人,生活困难,享受低保待遇,且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属于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当即受理,并指派邢梦娟律师代理此案。邢律师受理此案后,当天会见了刘某,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2017年6月20日,邢律师到一审法院调取全部案卷材料,得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年龄已过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存在误工损失。鉴于此点,邢律师通过查阅《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法律对误工费的赔偿并没有做出年龄限制性规定,只要当事人遭遇侵权并存在收入减损,即可主张误工损失。而且,一审庭审中,刘某出示了自己上班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工资表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邢律师认为,刘某的误工损失应该予以支持,随即书写答辩意见和代理词,为二审法院开庭做准备。

2017年6月27日,刘某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刘某系本村村民,遭遇车祸前身体状况良好,家中有一位60多岁老伴和一位17岁女儿,目前正在上学,家境困难。为维持家庭生活开销及供养女儿上学,交通事故发生前在某乡某村某有限公司上班。”

2018年1月25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邢律师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证实刘某车祸前身体状况良好,因家境困难,仍在某公司上班,其收入系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并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等法律规定,从事实和法律多层面发表了答辩意见,认为误工费用应该予以赔偿,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判决公正合法,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庭后,双方又就误工费问题进行调解,没有达成合意。

2018年2月9日,刘某收到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2月22日,刘某收到某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遭遇侵权能否得到误工费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时间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的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并没有规定超过60岁就没有误工费用。主张误工费用并没有年龄限制,只要遭受侵害存在收入减损,均可以主张误工费。本案一审庭审中,刘某因遭遇交通事故产生实际误工损失,并提交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工资表、扣发工资证明予以证实。二审庭审中,援助律师提交刘某所在村委会的证明,证实在事故发生前,当事人身体状况良好,拥有劳动能力,并且在某企业上班,其收入系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本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刘某的误工费用,维持原判。

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的规定,身体多处受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简单相加。应当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为主。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多根肋骨骨折的误工期为60-12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30-60日。一审法院鉴于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身体多处受伤,依法酌定刘某误工期9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30日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系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济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公益性事业,它是为困难群众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就要丰富援助方式,提高援助质量,把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抓实抓好。

1、做好法律援助,要坚持公平公正。法律援助宗旨是将维护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平正义,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在该案中,法律援助律师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认真履职尽责,查阅案卷,分析案情,搜集新证据,为案件开庭做好充足准备,确保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2、做好法律援助,要坚持服务大局。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单单要讲解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合理诉求,努力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通过各种援助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各类纠纷,配合市委市政府做好信访工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最终把法律援助为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在该案中,因刘某不了解法律程序,认为保险公司拖延支付,不予赔偿,情绪激动,并欲到相关部门上访,法律援助律师了解到此情况后,及时为刘某答疑解惑,安抚情绪,避免了一起上访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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