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 孙某交通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交通事故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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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民事案件;交通肇事

2012年11月8日17时35分左右,被告人苏某驾驶辽AH1658号“华凯”牌货车,沿省道211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台安县桓洞镇后桓洞公路时,将通过公路3岁的孙某刮撞,致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此事故经台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台安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将苏某刑事拘留。经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苏某依法批准逮捕。

事故发生后,受援人孙某先后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儿童医院、台安县恩良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车祸外伤后运动障碍,语言功能减退。对这个原本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由于给孩子治病花去了家中全部积蓄,孙某的父亲因承受不了这么重的家庭负担而选择抛下可怜的孩子与妻子提出了离婚。从此,一个运动障碍、语言功能减退的3岁孩子与母亲相依为命,孩子的病还得看,身边时刻得有人照顾,身单力薄的母亲要一边打工一边讨要赔偿款的事,对于一个弱女子来说,真是难上加难。巨额的费用使母子俩一贫如洗,可赔偿款却迟迟拿不到。

她先后到政府、信访、妇联上访,以为这样就能解决问题,可是几个月下来,一点消息都没有。受援人的母亲为赔偿一事也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但苦于无力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经台安县妇联推荐,母子俩来到台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看到可怜的母子俩,中心领导立即决定为这对母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中心律师李智、法律援助工作者高丽担任被害人孙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承办过程】

接受指派后,两位代理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及研究相关法律条文,走访和调查案件情况,与孙某的母亲对孙某的全部经济损失进行核定。2013年8月2日鞍山市双山医院鉴定受害人孙某为四级伤残。在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确定后,援助律师再次与孙某的母亲对全部经济损失进行最终的核定。并以苏某、沈阳市路宏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为被告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交通费、复印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

代理人认为受援人及母亲现在生活急需用钱,受援人的母亲一个人带着孩子又不方便,孩子还需要康复治疗,而且每日还得吃药。但孙某的母亲实在拿不出钱来给孩子继续治疗。正好李律师到残联开会的时候,得知残联有个专门为残疾人做康复治疗的中心,第一时间找到残联领导沟通此事。当李律师介绍了孙某的情况及家庭状况后,残联领导立即同意接收该名患儿,并且费用全免。两位代理人两边都不耽误,孩子康复治疗的问题解决了,就全身投入到案件的办理中。代理人考虑,如果等法院判决还不知道要多长时间,要是被告人及家属同意先行赔付一部分,就能够帮助母子俩度过眼前的难关。为此两位代理人多次找到法院及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受援人讨回应得的赔偿。刚开始对方家属根本不同意赔偿,经过与对方代理律师的多次沟通,双方的代理律师做各自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书,被告人家属同意除垫付的49000元医疗费和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钱外,自己再拿出3万元赔偿受害人。

2013年8月28日台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援助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1、本案事故认定清楚,赔偿责任明确。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驾驶员苏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肇事者承担原告全部损失是合法的,适当的。被告人苏某的肇事车辆在永安保险股份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2、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既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孙某先后住院215天。共产生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308439.18元。这些费用首先由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赔付。

【承办结果】

法院基本采纳援助律师意见,最终判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对于这一结果,孙某的母亲非常满意,一边流泪一边抓住援助律师的手说:“你真是我们母子俩的大恩人呀!”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严重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中向法庭和被告人充分展示被害人权利受到伤害后的现状,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获取被告方的同情,使得被害人能够最大限度,第一时间拿到赔偿款。笔者认为抑制交通事故多发的态势,减少和防止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这是关系到社会多个部门的一项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要从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严格驾驶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加大对肇事者的打击力度等环节入手。通过新闻报道、电台、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交通法规,对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报道,以血淋淋的教训来引起人们对交通法规的重视,让驾驶人员认识到按章行车,遵守交通规则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从而使他们不断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律师根据交通事故频发的现实,提出建议:应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高发态势。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配备精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业务精良、善于调解的资深法官,充分发挥“大调解”格局中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合力化解矛盾的优势,与交警部门和当地人民调解机构共同努力,提前介入事故认定,采取诉前调解、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简化诉讼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早立案、早调解、早审理、早判决、早解决的目标,让受害人通过最简单的程序拿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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