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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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援助;民事案件;交通事故

2016年8月18日,党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蒲大路至小寨一组路段时,与龙阳镇小寨村委会雇佣的党某军开挖路面堆放的土堆发生碰撞,导致党某某严重受伤,后被送往蒲城县医院进行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9月2日,蒲城县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蒲公交认字〔2016〕第3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党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党某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党某某直系亲属有其妻李某某、两个女儿党某云、党某茹、一个儿子党某刚。事故发生后,因道路产权不明,虽经交警大队组织调解,但赔偿主体相互推诿,拒不赔偿分文,赔偿事宜无任何进展。党某某之妻李某某万般无奈,携带资料先到龙阳乡政府多次上访,希望镇政府能给予解决,上访无果后又到县政府上访。县政府信访局组织接访后,认为该起事件属民事纠纷,必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考虑到受害人家庭经济困难,建议受害人亲属到蒲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受害人亲属(妻子及三个儿女)拿上困难证明以及县领导的接访文件到蒲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案情重大复杂,援助中心决定将案件交给办案经验丰富的副主任高梅律师承办,由她担任受害人四亲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高梅律师热情接待了受害人之妻及儿女,对受援人的家庭情况及案情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向当事人解释涉法涉诉类案件在各方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最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通过诉讼合法维权,法律援助中心将给他们这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高梅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谁是本案的真正责任人,谁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各方分歧太大,这才是各方积极推脱责任的主要原因,也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本案虽然有交警大队作出的蒲公交认字〔2016〕第3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的主体只有两个,受害人党某某及施工人党某军,并且认定党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党某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看似案情清楚,责任明确,不会有任何争议,按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进行赔偿就行,但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因该起事故和路面施工交织在一起,加之路面的产权及管理主体不明晰,维权变得异常艰难。首先党某军提出他不是事主,他是小寨村委会安排开挖路面的,并且只安排他开挖路面,没有安排他干其他任何事情,而且出事也是在他完成开挖路面多天以后才发生的,因此受害人家属应该找村委会赔偿。小寨村委会认为党某某驾驶车辆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且村委会也履行了安全警示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龙阳镇政府认为,事故路段是村村通道路,由龙阳镇小寨村对其进行管理养护,龙阳镇政府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完援助手续后,高梅律师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先后到事故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向出事地点村民了解相关案情,到龙阳镇小寨村委会沟通协商,到镇政府调查事故路段的产权归属及归口管理部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向路政管理部门咨询路政管理相关政策。通过对收集到的大量证据进行分析,将事故路段具体施工人员党某军、施工单位龙阳镇小寨村委会、事故路段管理人龙阳镇政府作为被告起诉到蒲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四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62917.7元的40%,即265167元。案子起诉到法院后,高律师继续调查取证,为案件的胜诉做更加充分的准备,根据最后努力调取到的相关证据分析,认为蒲城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也应该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应该列为本案的被告,随后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追加被告申请,果断追加蒲城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为被告。

2017年5月6日,蒲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因该案各方主体争议大,案情重大且复杂,由蒲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民一庭正副庭长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庭上各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辩论异常激烈。针对被告提出的该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高梅律师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驳:1、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理该案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大队作为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专门机构认为该案属于交通事故,足以说明该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了“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完全符合该规定。3、虽然该案是因施工没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而引起,但施工的地点是在道路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32条、第105条等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显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认为属于地面施工致人死亡纠纷是为了减轻己方的赔偿责任而对法律的曲解。针对各被告以自己不是赔偿主体的抗辩,以及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等各种主张,高梅律师以充分的证据,结合被告提供证据,旁征博引,严密论证,对己方的主张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及充分的证据支持。最终蒲城县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1431.08元,原告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但因和在道路上的施工纠缠在一起,从而使案件的定性,被告主体的确定,以及适用法律的选择不同于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人员深知该案要得到合理的处理,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探寻立法的本意,准确定性本案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正确选择法律的适用,才能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因失去亲人急于获得赔偿,开始选择以上访的形式维权,走了不少弯路,浪费了大量精力;同时,如果问题长时间不能有效解决,有可能因怨生恨,做出不理智的事情,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将案件导向依法诉讼维权的正确道路,在原告最脆弱之时,提供了有力且有效的法律援助,使原告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和法律的力量,使合法维权的理念植根人们的心里,并将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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