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2382名职工遭裁减提供法律援助案

追索劳动报酬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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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劳动关系;补偿金;调解

投资方(外商)某源工业(集团)于2013年年底决定关闭在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某鸿(扬州)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鸿公司)并裁减全部2382名职工。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工资结算、经济补偿、社保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职工对立情绪严重,矛盾有随时激化的可能。

2013年12月14日,某鸿公司职工代表沣某等人来到扬州市法援中心,表示因公司大规模裁员引起劳资纠纷,要代表公司职工申请法律援助。由于临近春节且案情重大复杂,扬州市法援中心立即启动重大案件督办会商机制,召开案情分析会,明确办案思路和措施方案。

一是开辟职工维权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免于经济审查,少数非农户口职工先受理后审查,共受理688名职工的法律援助申请。针对职工维权心切、人数众多的情况,决定采取快捷有效的“非诉调解”法援模式,主动上门服务。

二是广泛调查取证,全面细致地了解各方面情况,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劳动关系、社保缴纳、职工工作年限、前12个月平均工资、加班等基本情况和工伤、医疗期、女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同时,围绕双方争议的问题焦点,梳理相应的法律关系。

三是做好沟通协调,构建部门联动机制。一方面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充分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诉求,做好法律咨询,支持鼓励职工合理合法的要求;对不合理的要求,耐心舒缓情绪,做好释法工作,引导职工树立依法维权的信心。另一方面密切联系资方,指出其在劳动保障、裁员、缴纳社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其积极处理争议。同时,与政府相关部门深入沟通,争取与他们通力协作。

12月16日至21日,援助律师多次到某鸿公司,会同职工代表和开发区总工会等部门,与某鸿公司投资方进行了多轮谈判。该案几乎涵盖了劳动纠纷的各种类型,经梳理大致有如下几类:一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补偿的普通劳动纠纷;二是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三是孕期产期哺乳期社保待遇纠纷;四是因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保引发的社保待遇纠纷。大小争议多达十数项,职工诉求各异。经过会商,办案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将职工按照诉求不同分为“普通人员”和“特殊人员”;分批分别商定补偿方案,有计划、分步骤缩小差异,尽快化解纠纷、消除隐患。

经过协商,针对普通人员,初步形成了两套分流安置与补偿方案,两套方案均符合法律规定。方案A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方案B除经济补偿金外职工还能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及相当于年终奖的700元补助金。援助律师经深入分析及综合比较,认为选择B方案对职工更为有利。经过援助律师与投资方多次交涉,成功确定B方案为首选方案,并在此基础上为职工每人额外争取到1000元的遣散返乡车费补助。另外,对于未缴纳社保的人员,如需补缴,公司愿意向社保部门提出补缴,但员工个人应当支付的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该方案完全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相关员工对该结果均表示满意,大多数职工自愿与企业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

12月25日,援助律师在对某鸿公司提供的女工三期人员补偿方案进行完善后,再次到某鸿公司现场,就问题尚未解决的58名三期女工及9名工伤职工等特殊人员的补偿问题开展协商。经过沟通,厂方同意在适用B方案的基础上,对特殊诉求特殊处理:对工伤人员依法赔偿,少数工伤无法及时鉴定的,如果职工愿意,也可一次性打包解决。但在三期女工的问题上,厂方只同意支付完整产假工资及哺乳期每月折算3天工资。对于援助律师依法提出的补偿每人生育费顺产4060元、剖腹产6076元及营养费506元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援助律师及时向职工反馈信息,并针对疑问提供咨询和解释;对部分对法律规定理解存在偏差而提出不合理诉求的人员进行劝解,引导其依法维权。经过援助律师进一步努力,资方同意于12月31日就三期女工的补偿问题再行协商。

12月31日,援助律师如约再次到某鸿公司,就三期女工补偿问题与资方开展对话。通过从政策法规、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加以剖析,最终说服投资方形成三套补偿方案:

方案一:在本厂生育且报销材料齐全的按照法律规定及实际发生的费用全额补差;

方案二:只有结婚证准生证,没有医药费票据的,产假工资按照法律规定补差,生育费顺产的补1000元,剖腹产的补1500元;

方案三:“过三期人员”按照“生育津贴+医药费-已付产假工资”的办法补偿,“孕期人员”按照“8700元+27日哺乳假工资”的办法补偿,“产期和哺乳期人员”按照“8700元-已付产假工资+每月3天哺乳假工资”的办法补偿。

所有三期女工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补偿方案。大部分女职工对此结果表示满意,12月31日当天即有四十余人与公司签署了协议。

2014年1月3日,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带队亲赴办案现场,倾听问题尚未解决的13名孕产期女职工的诉求,现场指挥办案。当天上午,3名产期职工在某鸿公司同意支付生育津贴及按照医院发票报销全部医药费后,与某鸿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下午,另外2名观望的产期职工也同意协议解除,但尚有8名孕期女职工对“8700元+27日哺乳期工资”的补偿不满意,办案人员认真听取她们的诉求并积极与资方谈判。经过了一整天的现场沟通,资方最终同意:为8名孕期女职工每人再增付2000元补偿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双方不解除劳动关系,而是签订留守协议,每月至少来公司报到一次,由公司发给其扬州市最低工资。8名女职工均同意采取前一种方案。至此,全部三期女工的诉求均得到妥善处理。

该案所有职工获得补偿总额高达4000余万元。

在跨国公司裁员过程中,员工、工会乃至政府相关部门该如何应对,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员工可积极启动集体协商程序,“一致行动”向企业争取法定权益外的利益。本案中,某鸿企业的员工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在政府部门、开发区总工会的介入下,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缓和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是集体协商的一个成功范例。具体而言,首先,法律援助律师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协商,能够使双方的协商能够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争取最大化的利益。其次,政府部门的介入能够在双方之间进行调和,既能够向企业施加一定的压力,增加劳动者的协商筹码,又能够稳定劳动者的情绪,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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