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强迫卖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刑事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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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例;刑事;未成年;强迫卖淫罪;强奸罪

【案情简介】

赵某、邓某等人协商,以团伙内赵某等两名未成年人在网上通过微信、QQ、抖音等平台搜索未成年女生,互加好友后以介绍暑假工为由,骗至某市某区,后通过威逼利诱手段让未成年少女陪酒赚钱。

赵某在网上加到初中女生李某、张某后,以向初中女生李某、张某介绍暑假工为由,将两人骗至某市某区,李某赵某来到某区后,赵某带两人前往多家酒店应聘工作。来到某区后的几日内赵某以花言巧语哄骗李某成为其女朋友,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赵某以在酒店上班工资较低为由,便给李某做思想工作,哄骗其去酒吧陪酒,每次可获得400-1000元的报酬,又以给其买化妆品衣服进行哄骗,李某经不住诱惑,顺从了赵某等人的安排。赵某又让李某给张某做工作,让两人一同去酒吧陪酒,张某提出因穿着暴露,不愿去酒吧陪酒。赵某再次以花言巧语哄骗张某成为其女朋友,并多次与其发生关系,在赵某哄骗利诱下,张某也被安排去酒吧陪酒。

后因酒吧接单较少,赵某同案犯邓某提出让两未成年女生卖淫,并让赵某给两人做工作,赵某先给李某做工作,李某不从。邓某便将李某单独带至宾馆房间,以手上有其与赵某性爱视频威胁,称不答应卖淫就把视频发到网上,并说李某、张某花了他很多钱,不卖淫就要李某还钱,逼迫李某答应了卖淫。当晚,李某在某区某酒店为胡某提供了性服务,胡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账600元。强迫李某卖淫期间邓某以手中有其性爱视频作威胁,要求李某和其发生性关系并继续卖淫,称李某不同意,就把视频发到网上,李某被迫同意,邓某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多次经邓某介绍,李某在某区多处酒店向他人提供了7次性服务。

张某在邓某等人控制下,邓某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以手中有张某与赵某的性爱视频相威胁,称不同意就将视频发布于网上,张某被迫同意,后张某又再次被毛某(另案处理)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强奸。毛某强奸张某后,邓某打着给王某给张某要补偿的名义,邀约了唐某在某区某新村附近,邓某带着赵某、唐某等人,由唐某冒充张某的哥哥,邓某、唐某出面,以毛某不给钱就报警来威胁,后毛某当场向唐某付款3000元,并向唐某写欠条:欠唐某30000元,已付3000元,欠27000元,2021年7月8日前付清。收到的3000元,唐某、邓某、张某各得1000元。张某被强奸后,心理出现问题,邓某等人未再胁迫张某卖淫,邓某等人便将其送回家中。

庭审后,邓某、赵某等7人以涉嫌强迫卖淫罪,他人以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被判处三年至十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至五千不等的刑罚。

【办理过程】

因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公安刑事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均对其给与了法律援助。刑事侦查阶段,援助律师会见赵某后,让其如实供述争取宽大处理。审查起诉阶段,援助律师在仔细阅卷后,对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以赵某涉嫌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并将此案定性为涉黑涉恶案件。援助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承办人当面进行沟通,并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

对于赵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援助律师提出:“赵某并没有实际参与谋划或实施敲诈勒索毛某的行为,且未从中获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邓某在敲诈毛某前,赵某并没有参与谋划,且没有参与实施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包括谈赔偿以及后续的催款等,唯一存在争议的是其曾作为一个旁观者,按照邓某所说的就是去助威,但是根据唐某等人的供述,赵某当时只是站在边上几十米远的地方看着的,且根据当时赵某和张某的特定关系,其一起前去为张某打抱不平也是合乎情理的,并不能认定其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且邓某等人在敲诈勒索完毛某从中获利3000元后并没有给赵某分钱,赵某并未从此次敲诈勒索中获利,也可以证明赵君并没有实际参与。因此,赵某在此次敲诈勒索活动中,既没有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相关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于赵某等人案件被定性为涉黑涉恶案件,援助律师提出:“邓某、赵某等人不属于恶势力,赵某所涉嫌之罪不属于涉恶案件,赵某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第一涉案团伙存在仅3个月、发展时间明显过短、人员相互间关系较为松散,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第二该涉案团伙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不足1万元。第三涉案团伙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按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5条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且赵某等人涉嫌的强迫卖淫最属于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且赵某在涉嫌强迫卖淫罪中,只是充当临时性的被利用者,其失去利用价值后,反而成为邓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受害者,故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对于赵某所涉嫌敲诈勒索罪量刑上,援助律师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赵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因涉世未深,受他人蛊惑走上犯罪道路。加之在赵某失去利用价值后,又被邓某等人从家中抓回某区非法拘禁长达三日之久,因新冠病毒疫情要封城才让赵某离开,建议对赵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援助律师与检察院承办人员多次沟通下,检察院经审查以赵某等人涉嫌强迫卖淫罪,他人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向某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处以刑罚。

庭上辩护律师从赵某在强迫卖淫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时系未成年,且在其失去利用价值后成为另一案件的受害者,加之其认罪认罚,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向合议庭争取到赵某两名家属与其见面的机会,并让家属给赵某做思想工作,安抚赵某情绪,判决生效后积极改造。

【办理结果】

2022年8月30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邓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引诱、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赵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他人以涉嫌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至五千不等的刑罚。

从案件年龄组成来看。强迫卖淫罪中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被告人一半系未成年人因缺乏家庭管束均已辍学,引诱、容留卖淫罪中被害人三人均系未成年人。而该案两名主犯系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来钱快心理,采用利诱威逼等手段,让未成年同案犯及未成年受害者服从自己。本该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年龄,却走向犯罪的深渊。

从案件影响来看。本案受害者,全部是在校就读初中学生。因为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在他人以物质哄骗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因为对性爱的无知,在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后,对于性保护也逐渐破防,成为案件受害者。如花似玉的年纪,遭遇此劫后心理萌生挥之不去的阴影,其中一名受害者已经患有心理疾病,多次实施自残。该案对于家庭,对于学校,对于社会均需警醒。

从社会保护来看。大部分嫖客年龄跟受害人父亲年龄相仿,在面对跟自己孩子一样年龄的未成年,还能变态般的接受性服务,而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解救那些受害者。酒吧、宾馆、酒店等场所在对待未成年人应聘、住宿时是否尽到一定的审查核实义务。

该案反应出的未成年个人、家庭、学校、社会问题却有不少。第一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很容易吃亏上当,缺乏对性的了解;第二家庭教育的缺位,导致未成年人辍学,过早走上社会,缺乏一定的认知能力,而走向犯罪道路,家庭教育尤为重要。第三未成年人性知识的缺失,学校应加大对未成年人性知识、性保护的宣传教育;第四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是否严格落实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五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招用人员时,是否核实应聘人员的年龄。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我们要保护,花朵明媚的未来。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责任,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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