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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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民事;交通事故;赔偿;侵权
2021年12月14日17时45分许,赵某某持C1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罗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0KM+900M(霍邱县孟集镇徐郢村路段)处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肇事司机未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相接触,致赵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亡人交通事故。后经霍邱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司机未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查明未某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等车辆保险,且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未某某一直拒绝协商赔偿事宜。赵某某的父母冯某某和廖某某无奈带着沉痛的心情前往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中心经审查,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冯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同意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聂珺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前往受援人户籍地核实查明,受援人冯某某(系随母姓)和其子廖某某共生育六个子女,四个女儿均已出嫁并长年在外务工,第五个女儿在外地念大学,死者赵某某系小儿子。两位老人平时除了自己从事农业生产,家里经济来源均来自小儿子,现家中唯一的依靠因意外身故,对两位老人来说,无疑是致命打击,使得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加艰难。赵某某的父亲冯某某因悲痛过度病倒在床,母亲廖某某每日以泪洗面。在冯某某家中,聂律师当面与冯某某及其家属沟通,倾听他们的心声和诉求,耐心安慰,细心解释其中的法律关系,探讨解决方案,由于赵某某对该起事故也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经与两位受援人多次沟通,最终确定诉请赔偿数额为452519.40元。案件处理过程中,肇事司机未某某从未与冯某某一家见过面,并拖延谈判时间拒绝支付赔偿款,甚至在与冯某某家电话谈判时说出过激言语,致冯某某一家情绪悲愤,至今仍未平息。
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1、冯某某和廖某某是赵某某的亲生父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对肇事司机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是适格的主体;2、肇事司机未某某的侵权行为与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肇事司机未对其机动车辆购买交强险,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4、肇事司机未某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提出复核后,经重新调查后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未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未再提起复核申请。事故责任认定清晰、明确,未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其你去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肇事司机未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手扶拖拉机,根据规定,应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未某某未投保,冯某某和廖某某要求未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超出部分按照比例承担,于法有据。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则赵某某的父母有权要求未某某按责任比例赔偿因赵某某死亡产生的合理合法损失。
2022年04月06日,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未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冯某某和廖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432214.50元,本案顺利完结。
本案中,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有效地为冯某某和廖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使得冯某某一家得到了及时的帮助和赔偿金,解决了一家人的燃眉之急。同时,援助律师开动脑筋,为最大限度使受援人获得赔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为受援人提供各个程序阶段中的帮助,及时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使得最终案结事了。本案于平凡处见深刻,于普通处见水平,充分显示出援助律师良好的职业素养和精湛的业务功底。这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