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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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故意伤害致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2020年10月8日上午9时许,李某某在黟县某村自家厨房门口溪水边与其丈夫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即相互推搡过程中杨某某摔倒在河边斜坡上,李某某见状多次捡起地上的砖头和石块击打杨某某头部,后离开现场,坐在河对岸的石头上。之后,杨某某被人发现俯卧在河边斜坡上,邻居拨打120急救电话,杨某某在医护人员到场前死亡。经黄山市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精神病人李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经鉴定发现涉案精神病人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因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遂向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精神病人李某某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2款的规定,向黟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因李某某的家属未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黟县人民法院决定通知黟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黟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法院通知后,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指派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陈帅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随即到黟县人民法院了解案情,查阅全部案件资料。通过法院了解到涉案精神病人李某某现正在精神病医院接受封闭治疗,且其本人无法进行交流,律师无法与其会见。在此情况下,承办律师迅速与李某某的儿子杨某取得联系,并进行了详细谈话。经了解,李某某具有长达二十余年的精神病史,因不具备抚养能力,其子女从小便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近年来,李某某的暴力倾向十分严重,发病期间随时可能伤害他人,其儿子常年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女儿远嫁贵州,家中也无其他监护人,无法承担监护责任。通过阅读案件资料,承办律师也发现多年来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邻居反映近年来其病情不断加重,经常发狂,有暴力行为。其家属虽多次将其送往精神病院进行治疗,但因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情况稍有好转就不得不将其接回家,病情难以得到较好控制。特别是本次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李某某的手段十分残忍,暴力程度极高,危害后果十分严重。
2021年2月7日,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中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一是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用砖块、石块等工具殴打其丈夫致其死亡,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但经鉴定其为精神病人,作案时为发病期,不负刑事责任;二是李某某病发时极具攻击性,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认识自身行为的后果,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接受治疗,不能放任自流,否则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三是其儿子在芜湖工作,其女儿远嫁贵州,因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很难做到让被申请人自觉接受治疗。基于以上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因此,承办律师对检察机关的强制医疗申请没有异议。
2021年2月25日,黟县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强制医疗。
近年来,精神病人肇事惹祸的案件时有发生,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不在少数。各地政府也不断加大对精神病人的排查管理,但因每个家庭实际情况不同,难以对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对肇事惹祸的精神病人,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监护监管成为一个难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李某某患有精神病时间较长,家庭无经济能力对其进行有效治疗,以至于近年来病情不断恶化,常有暴力行为,最终导致其将自己丈夫殴打致死的严重后果。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其家属取得联系,详细了解其病史、病因、作案前有无精神异常、以前是否经过精神病诊断和治疗、被申请人是否配合治疗,以及家庭的监护能力等情况。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了解被申请人具体作案情况、平常表现和鉴定意见等。结合本案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可能发生的社会危害和家庭监护情况,从对被申请人负责、对社会负责角度出发,承办律师经综合评估,在庭审中发表了应当对被申请人李某某进行强制医疗的代理意见,法院最终也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某进行强制医疗。不仅避免了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也保障了精神病人获得医疗救助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