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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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刑事;涉嫌故意杀人;无罪辩护
2014年10月4日蚌埠市淮上区某镇政府行政执法人员顾某、汤某等三人,在违章建筑巡查中发现村民葛某1家房屋门口有违建,于是顾某等人将违建部分的柱子推倒,导致与葛某1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葛某1长子、次子和弟弟葛某闻讯陆续赶到现场,参与其中。最终顾某被葛某1及其长子、次子等人用砖头、铁锨、镰刀击打头部、颈部等致命部位,致当场死亡。同年11月,涉案村民葛某1及其长子、次子和弟弟葛某四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2015年8月11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被告人葛某的妻子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向蚌埠市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后,决定给予葛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王垚律师承办此案。王垚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葛某,葛某坚持自己没有参与杀人,是被冤枉的。王垚律师随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听取葛某家人的陈述,并亲自到犯罪现场实地查看,向证人了解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经过对案件了解分析后,王垚律师认为案情疑点重重,认定葛某共同犯罪的关键证据严重不足,指控的罪名难以成立,随即着手起草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出庭为其进行无罪辩护。2016年3月3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葛某犯故意杀人罪(起帮助作用),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后,葛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王垚律师代书上诉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葛某无罪的上诉观点。葛某再次向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同意给予法律援助,并于2016年4月8日指派王垚律师继续担任被告人葛某的二审辩护人。
两次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葛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理由为:1.当葛某1持砖块击打顾某头部、汤某抱着葛某1后腰拉扯阻止时,葛某到达现场,并拉扯汤某。2.汤某看到葛某等人过来,就立即离开。葛某的行为为葛某1伤害顾某创造了条件。3.在现场用言语为葛某1等人助威。葛某在拉开汤某后,还说了一些牢骚话,对葛某1及其二子犯罪行为有教唆、鼓动、强化的作用。4.现场其他村民要求葛某阻止葛某1施暴行为,葛某拒绝了。故葛某对案件结果的发生有共同的犯意联络,是本案的共犯。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葛某在现场的行为是否助长他人犯罪,能否构成共犯。辩护人针对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葛某拉扯汤某,是因为当时现场正在发生的情况,让葛某认为是执法人员两个人打葛某1一个人,为阻止撕打,拉了汤某一下,并说“这不是打架的事。” 2.葛某拉扯汤某行为无法得出为杀害顾某创造条件。汤某自行离开现场时,葛某1长子已被其他村民拉开未参与对被害人顾某的殴打,次子尚未赶到现场,双方冲突趋于缓和。因此,无法得出葛某1此时就有杀害顾某的犯意,葛某的行为也不存在为葛某1施暴创造条件。3.对于葛某在现场说的一些牢骚话,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可以看出本案各被告(除葛某1长子)都没有听到葛某的牢骚话。葛某1长子也是在被村民拉开后才听到葛某所说的牢骚话,且在拉离后就没有再参与。可见葛某的牢骚话没有对葛某1及其二子的犯罪行为起到教唆、鼓动、强化的作用。4. 葛某没有及时制止他人斗殴不构成犯罪。作为普通公民,葛某没有制止他人犯罪的义务。葛某拒绝他人要求阻止斗殴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综合上所述,故葛某共同故意杀人缺乏动机和犯意。
此外,二审中,王垚律师还抓住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模糊和瑕疵这一点作为关键突破:1.关于葛某拉拽汤某一节,证人汤某称葛某1没有搂住顾某脖子时,手里已经拿着一块砖,他上前夺下了砖,然后葛某拉了他一下,记不清拉了哪个部位。汤某看到有人陆续过来了,感觉形势不对,就离开打电话叫人了。但现场的证人吴某、梅某、范某以及被告人葛某1均证实葛某1是先搂住顾某的脖子,后拿的砖头。同时,葛某供称在汤某抱拉葛某1的腰时,他上前拉汤某,问干啥的,后汤某跑了。由此可见,汤某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矛盾,且其离开现场也并非葛某的拉扯行为造成的。因此,关于葛某阻止汤某施救一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关于葛某在现场说的牢骚话,根据在卷的证人证言,并不能准确认定葛某在现场说了具有鼓动性质的教唆话语。
所以,本案的证据存在疑点,且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不具有排他性,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确实充分,故葛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葛某无罪。
2016年9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葛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定罪错误,上诉人葛某无罪。
本案是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的重大刑事案件。行政执法人员被殴致死案在当地乃至全国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证据认识和适用偏差,导致受援人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处在非常被动不利的局面。法律援助律师本着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生命的尊重,认真听取受援人叙述,查阅案卷,细心梳理案情,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二审均坚持为受援人进行无罪辩护。法律援助律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抓住案件关键证据链,准确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凭借着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法理分析,说服法院,改判无罪,有力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进行的。而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必须是排除了矛盾与合理怀疑,表现出同向性,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必须具备排他性。本案辩护律师就是抓住案件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无法得出唯一结论这一关键点,使“疑罪从无”原则得到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