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付某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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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离婚纠纷;抚养权;调解

付某某(女)与马某某(男)于2002年相识,经过近两年相互了解,双方于2004年12月8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生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尚有部分贷款,且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婚后夫妻感情比较稳定,但自2013年马某某经常加班、出差、不回家,导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2017年10月,马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付某某离婚。而付某某提出,虽然马某某对家人和孩子照顾不周,但是孩子还小,加之结婚十三年有余,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只要马某某承担起作为父亲、丈夫的职责,付某某愿意与马某某继续共同生活。

由于付某某目前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本人经济困难,遂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指派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为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律所指派律师宋士召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宋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当事人付某某了解相关案情,确定办案思路,重点分析了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是夫妻双方的婚生子由谁抚养;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经过梳理,宋律师认为:一是婚生子马小某应归付某某抚养,由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马某能独立生活为止。理由是:

一、孩子自出生后便一直由付某某抚养,已熟悉并习惯了现在的生活方式及环境,若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容易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规定,付某某更适合抚养孩子。

二、马某某的职业为司机,经常不回家,其职业的不稳定性不适合照顾孩子。且孩子出生后,马某某对孩子关心很少,甚至拒不支付孩子生活费。

三、目前孩子11周岁,表示愿意跟随付某某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本案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因此,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孩子适宜由付某某抚养。

二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3年3月购买位于石家庄市某区的房屋一套。房屋交付后,女方一直在居住,且因男方原因导致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应多照顾女方,适当补偿受害方。但目前房屋只签订了购房合同,没有房产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好是房屋由一方使用,另一方搬离该房屋,等将来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分割所有权。

经过多次沟通交流,本案在庭前由法官组织调解。2017年11月21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一是原告马某某起诉离婚,被告付某某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二是婚生子马小某由被告付某某抚养,原告马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马小某独立生活为止。三是原告马某某自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付某某经济补偿金2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争房屋购买于付某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购房合同权利人登记为付某与马某,根据前述规定系争房屋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一般对于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判决中不直接进行处理,先判决由一方使用,待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当事人可到法院另行起诉分割,也有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驳回离婚双方对未登记房屋产权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的,在确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就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直接进行分割。分割之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凭借离婚协议或法院已生效判决书到房产部门补办产权证。本案系争房屋即属于只签订购房合同,尚未缴清全部款项,且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无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待该房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符合房屋买卖交易条件后,再对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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