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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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法定继承 ;民事案件
付荣荣,女,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70786199506166642,山东省昌邑市都昌街道北马埠村166号。
指定代理人:付爱荣,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70726196905060327,山东省昌邑市都昌街道榆林村166号,系受援人付荣荣姑姑。
受援人付荣荣命运多舛。1995年6月16日出生的付荣荣在出生后不久,就被亲生父母遗弃,在福利院待了几个月后,于1995年12月,被中年丧妻,没有子女,独自一人生活的昌邑市都昌街道榆林村村民付乃兴抱养,抱养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两个不幸的人就这样一直以父女相称。日子过的虽然不富裕,一个男人带着孩子虽然累,好在有亲戚的帮助,付荣荣慢慢成长,付乃兴也在抚养付荣荣的过程中逐渐从丧妻之痛中走了出来。但不幸却又一次降临到了这个家庭,降临到了付荣荣身上,在付荣荣5岁的时候,误吃了拌有农药的花生米,虽然经过抢救,付荣荣命保住了,但原本与同龄孩子一样活泼伶俐的付荣荣因为中毒而导致脑部缺氧等造成不可逆的智力发育障碍,成了一个智障儿童。之后的日子就像大多数类似情况的农村家庭一样,虽然不幸,但生活还要继续。付荣荣慢慢地长大了,虽然脑子不灵光,但也能帮助养父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农活。2015年,付荣荣20岁了,正当61岁的养父张罗着想为她找一个合适的人家出嫁时,因长年的劳累,付乃兴于2015年6月突发疾病不幸去世。又一次变成孤儿的付荣荣被付乃兴的妹妹付爱荣接到家中生活。2015年底付荣荣与邻村的肢体有残疾的韩晓兵结婚。但因为双方并无多少婚姻基础,婚后矛盾频现,这段婚姻也难以维持,2016年下半年,付荣荣离开韩晓兵家,回到姑姑付爱荣家中。在姑姑家中的付荣荣想念与养父一起生活的房屋院落,时常流露搬回去的想法。姑姑付爱荣也考虑,哥哥付乃兴遗留的房屋院落是今后付荣荣生活的重要依靠,作为付乃兴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付荣荣依法拥有这处房产的所有权。因当时该房屋院落已被付乃兴的弟弟付宗兴堆放了木头等杂物并换了门锁,付爱荣遂领着付荣荣找到付宗兴,提出就该房屋院落达成个协议,明确房屋院落归付荣荣所有,如果付荣荣不使用的话,付宗兴可以使用该房屋,但在付荣荣需要时,付宗兴应把房屋院落交给付荣荣。但付宗兴以自己的儿子作为“孝子”在付乃兴丧礼上披麻戴孝等为由,主张按农村的老习俗,付乃兴遗留的房屋院落应归自己的儿子所有,拒绝了付荣荣的要求,双方不欢而散。之后,付荣荣气不过,趁姑姑付爱荣不在身边时,跑到付乃兴的房屋,用石头砸付宗兴换的门锁,双方发生争执,公安派出所民警虽然出警调解,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看到这种情况,姑姑付爱荣感觉必须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否则矛盾一旦闹大,极有可能发生双方都不愿看到的事情。
2016年10月初,付爱荣带着付荣荣来到昌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请求帮助付荣荣确定付乃兴所遗留房屋院落由付荣荣继承,并要求付宗兴将堆放的木头等杂物清除,交付房屋给付荣荣。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付荣荣作为智力二级残疾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史影洁承办该案。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在进一步调查中了解到,付荣荣被付乃兴收养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办理有关手续,付荣荣也未办理户籍登记。2010年,为给付荣荣办理户籍等手续,昌邑市公证处为付乃兴和付荣荣办理了收养公证,使收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付乃兴父母多年前就已去世,其妻也在收养付荣荣前因病去世,付乃兴没有其他子女,也未再婚,付荣荣是付乃兴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现付乃兴所遗留的房屋院落的土地使用证登记在付乃兴名下,付乃兴生前没有立遗嘱。承办人最初想与付乃兴的弟弟付宗兴联系,协商处理,但遭到付宗兴的拒绝。无奈,2016年10月12日,付荣荣向昌邑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对付宗兴的起诉状。法院虽然登记立案,但又一个难题摆在了面前,付荣荣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为其出面办理有关手续。本来付荣荣已登记结婚,其肢体残疾的丈夫韩晓兵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但因为双方发生矛盾,付荣荣已离开韩家,并且已经在筹划离婚的事情,韩晓兵不可能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考虑到双方的婚姻确已无法维持,付荣荣的姑姑付爱荣在多次与付荣荣谈心后提出,自己可以作为付荣荣的监护人,先提起并解决付荣荣的离婚诉讼,再解决房屋继承纠纷。法院中止了对付荣荣诉付宗兴法定继承纠纷案的审理。之后,付荣荣和付爱荣所在村委指定付爱荣作为付荣荣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依法为付荣荣提起离婚诉讼,昌邑市法律援助中心同时为付荣荣的离婚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对于村委指定付爱荣作为付荣荣的监护人,韩晓兵没有提出异议,双方的离婚诉讼顺利进行。经过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付荣荣与韩晓兵离婚。承办人在办理付荣荣离婚诉讼案过程中,又多次与法定继承诉讼案被告付宗兴及其代理律师联络沟通,并通过法院、付宗兴所在村委做工作,使付宗兴认识到自己在付乃兴遗留房屋问题上的错误,明确承认了该房屋院落归付荣荣继承的事实,并表示,如果付荣荣需要使用房屋时,自己会马上清除放置的东西。付爱荣也代表付荣荣表示,付荣荣目前居住在姑姑家,暂时不会使用该房屋,付宗兴可以临时使用。
2017年7月,付荣荣与付宗兴在村委等的见证下达成了协议,付荣荣于2017年8月2日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昌邑市人民法院以(2016)鲁0786民初25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付荣荣撤诉”。
本案涉及收养、继承等法律问题,同时又涉及残疾人、妇女权益保护、农村风俗等因素。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社风民情,在解决当事人法律权益保护的问题同时,维护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亲情联系,也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承办人在办理这一案件时充分贯彻维护和谐稳定的大思路,调动相关基层组织,发挥其调解功能,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案件结果既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亲情受到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