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对71户农民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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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合同纠纷;法律援助

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间,山西省阳城县浩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称需要土地300亩发展种植杭白菊中药材,为了招商引资,在村委的牵头下,村里71户农户将自己耕地100.68亩流转给浩农公司,其中42户农民直接将土地流转给浩农公司,并和公司签订种植杭白菊的合同,其余的29户流转给村委后,再由村委和浩农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种植面积、种植期间、前期出资及后期利润分配等,后71户农民按照合同约定向浩浓公司交了种苗资金,履行了提供耕地、投工投料种植杭白菊中药材的义务。2015年12月,浩浓公司收取了71户农民种植的杭白菊中药材,但未按合同约定的保底收入2500元标准支付给种植户。经多次催要,2016年9月29日,浩浓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出具欠条,后经前凹村村委对各原告欠款核实后,确认欠款为150000元。浩浓公司为村委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但期限届满,仍未按欠条支付欠款。

71户种植户都是没有任何收入的农民,有的甚至全家都投工投料在承包的土地上,土地就是其养家糊口的主要来源,村民不仅得不到种植杭白菊的收入,粮食也颗粒无收。杭白菊是一种宿根的植物,若不铲除,下一年会宿根更多,农民的责任田则会遭受更大的损失。部分种植户多次到乡镇、县政府上访,此事在当地影响很大。

2017年8月初,一些种植户到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申请法律援助。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素军接待了他们,了解了案件情况,及时向中心主任进行了汇报,中心主任当即决定指派李素军律师为71户村民提供法律援助。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农民财产权益的案件,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李律师积极投入了工作。首先和村委取得联系,让村委牵头,确定诉讼方案,对于直接和浩浓公司签订合同的42户分别列为原告,间接通过村委和浩浓公司签订合同的29户以村委为原告,由村委代为诉讼。在李律师的建议下,原告方共同推选了两位诉讼代表人,与李律师签订了委托书后,大部分人回去正常生产生活。李律师通过两位代表人详细了解了案情,立即到工商部门调查阳城县浩浓公司的企业信息,查明:2014年10月11日浩浓公司成立,股东为郭某、魏某、闫某,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其中郭某认缴出资6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10%,魏某认缴出资6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10%,闫某认缴出资48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80%。公司成立时各股东均未实际出资。2016年5月16日,该公司进行了股份转让变更,即闫某将名下80%的股份转让给魏某,郭某将其名下的股份转让给王某,变更后王某认缴出资额为6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10%,魏某的认缴出资额54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90%。魏某、王某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已知道转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所以阳城县浩浓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李律师决定把阳城县浩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魏某、王某、闫某、郭某均列为被告进行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阳城县浩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42户村民及村委款项150000万元;二、判令魏某、王某、闫某、郭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2017年8月23日,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素军律师向法庭举出两组证据:第一组,村委、42户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种植协议书、收苗款收据、村委种植杭白药投工金额汇总表一份、个人种植杭白药投资及卖花汇总表一份、魏某的欠条一张,证明了原被告双方因履行杭白菊种植合同被告浩浓公司拖欠原告款项15万元。第二组,企业信息公示报告,用以证明被告浩浓公司注册时间、地点、股东出资变更情况。庭审中,被告郭某以本人股权已进行了转让为由不同意承担责任。对此,李律师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四被告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和补充责任。李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充分认可。


2017年9月1日,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阳城县浩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村委(包含29户村民)及42户村民150000元。对上述款项,魏某在未出资540万元、王某在未出资60万元、闫某在未出资480万元、郭某在未出资6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侵害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案件,案件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这件案件中,全村土地一共才300亩,71户村民用100.68亩地来种植杭白菊,倾注了农民大量的心血和汗水。承包地是农民养家糊口之根本,把自己的责任田种植杭白菊却分文未得,且杭白菊是宿根的特殊植物,不铲除将在下一年长的更多,村民的损失将会更大,而铲除更要付出辛苦劳动和投资,可想而知,村民们的怒气、怨气之大。在村民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求助后,律师经过耐心沟通,引导村民们进入法律程序,并做通了71户村民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达成一致意见,又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稳定了71户村民的情绪,将案件引导到正常法律程序,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也考验律师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若只诉浩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势必仅起诉了一个空壳公司,对以后的判决执行造成困难,使村民损失不能追回,律师在诉前对浩浓公司进行了出资调查,敲定了本案全部被告才提出诉讼,体现了援助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援助律师的努力,使法院完全支持71户村民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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