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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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健康权纠纷;法律援助
2014年7月9日下午2时左右,祁某在厨房做饭时,无意中将放在厨房内的酒精瓶打翻,引起火灾。她丈夫看见后,急忙去楼道的消防器箱上拿灭火器,希望可以扑灭大火。但不幸的是,当他匆匆赶到时,发现楼梯内所设的消防箱是空箱,里面什么也没有。由于没有消防设备,祁某家人无法迅速灭掉祁某身上的火,致使她严重受伤。祁某烧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烧伤(火焰)57%,III30%,深度27%。她烧伤休克住院92天,支出医疗费及其它费用合计251603元,还需要几次手术才能康复,家庭也因此欠下十几万债务,导致生活十分困难。
祁某多次找该房屋的开发商河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沁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要求赔偿,但二公司拒不赔偿,经济窘迫的祁某四处奔波却难以找到解决方法。她听说法律援助中心能帮助免费打官司,于是来到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她,按规定审查了她的相关材料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很快办妥了相关手续,指派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安排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马艳萍律师承办该案件。
承办人第一时间与受援人取得联系,马上开展工作,了解情况。经过与受援人的交谈,并认真查看证据,承办人发现祁某除了医疗费单据外,没有任何证据。于是,承办人认真查阅具体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帮助受援人查找证据。承办人先到祁某家勘验现场,用照相机拍下了小区楼道中空空如也的消防箱,以证明该小区处于只有消防箱,没有消防设施的状态;然后陪同她到沁阳市消防大队报案,要求检查小区内消防设施,以证明二被告的灭火器均放在地下室,并没有安装在楼道消防箱内,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诉讼中,本案聚焦在消防设备集中安置于地下室,没有安置于方便业主使用的楼道消防箱内,二被告是否应该对此承担责任,以及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开发商河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和物业沁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祁某的伤是自己造成的,她与二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安全保障义务,拒不承担责任。为此,承办人先向法院提供类似“瑕疵服务”赔偿的国内相关判决案例,并多次从法律上进行阐述,提出祁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向物业公司交了物业费,就应享有业主应有的权利,在本案来说就是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被告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小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具有配套义务,而消防部门检查时,所有灭火器均放在地下室,说明根本没有安装,服务存在瑕疵。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单位,对其所服务的小区,应当尽到管理服务责任,比如消防管理服务,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没有安装到位,其存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故本案的二被告应对祁某的损失在一定比例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祁某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她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并且主要生活来源在城镇,因此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伤残,并向法院提交了房产证、水电费单据等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人大部分的意见,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并以消防大队的检查报告为依据,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祁某各项损失共计57523.5元。本案至此圆满结束,最大限度维护了祁某作为小区业主的相关权益。
该案是当地首起因“瑕疵服务”而起诉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公共服务类案件。办案律师认真负责办理法援案件,亲自到受援人家中勘查、拍照搜集证据,并帮助受援人申请消防部门检查留证,指导受援人提交各类证据,最终得以胜诉,赢得受援人好评。本案具有较大的宣传意义,可以警醒楼房的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尽到应尽的建筑消防配套、管理责任,保障居民和楼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