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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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抚养权纠纷.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再婚,200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建立恋爱关系。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婚后育有一女,2015年3月争吵后分居,2015年4月,原告起诉离婚,后经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不准离婚。至今两年有余,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委托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李安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经过:
1、婚姻感情问题分析:
2015年3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已两年有余。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应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2015年4月23日已经向法院提起过诉讼离婚,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41号判决。判决以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时隔2年原告再次以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可见原被告的感情不但破裂且再无挽回希望,已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被告对婚姻不忠,婚内出轨。与其他女性出双入对长期保有不正当关系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调解不成应判决离婚。原告现在精神状态不佳,不准予离婚可能会给其造成更大的刺激。
2、孩子抚养问题分析:
依法应判决婚生子张某雨归原告抚养,抚养费有被告承担:婚生子张某雨2016年2月10日出生,不满两周岁,属于哺乳期。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应判决归原告抚养,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婚生子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
3、共同财产问题分析:
原被告结婚后,建有房屋一栋。虽没有取得房产证,但由于是乡下,结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在取得房产证之前应该判决房屋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属于女方且带有刚满周岁的幼子,离婚后没有住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分割财产是应该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判决被告给予住房等方面的帮助。
4、夫妻共同债务应依照顾女方的方式分担:原被告结婚后为了建房向原告弟弟及家人借款7万元。离婚后,由于婚生子张某雨尚小,且受此精神创伤,原告在短期内生活负担必定大幅增加。为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分割时应予适当照顾。
承办结果: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1、办案过程及主要争议:
李某诉张某婚姻纠纷一案,李安接受界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原告的一审代理人,接案后,便主动积极了解案情,主动沟通调解,然原告诉意已决。经过开庭审理,被告也同意离婚,法官当庭收回结婚证,由于没有财产和子女纠纷,判决书很快下来,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只有房屋分割时,由于没有房产证,最终没有分割。原告对此念念不忘,然这是界首市人民法院的一贯做法,已积重难返,谁也不敢私开先例。只能告诉告知原告且等房产证下来之后另行起诉。
2、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会接触当事人内心中最为隐秘的事实。如何处理这些秘密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轻则会受到当事人的投诉,重则可能会触犯法律,所以不可不察。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有怨恨、委屈等心理,律师应当真诚的关心当事人,耐心倾听、充分沟通,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做良性引导,避免当事人与对方及其家属的正面冲突。结合法律和情感,判定夫妻感情状况,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适当照顾对方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力。努力调解结案,维护社会和谐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