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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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违法;政府答复意见书
2017年8月上旬,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区信访办电话,商请为长期信访的辖区某镇农民陈某提供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电话后,对此高度重视,中心负责人亲自到区信访办当面向陈某详细了解相关情况。
经了解,信访人陈某,男,1949年4月6日出生,天津市蓟州区某镇农民,一直未娶妻生子,目前享受农村五保待遇。陈某在所在村有祖传宅院一套,其宅基地从解放后至今未发生过任何变动,陈某一直在该宅院内居住生活。1995年前后,陈某在宅院内翻建房屋五间,由于其经济拮据,在垒宅院四周院墙时,在原有宅基地边界基础上,收缩了50平米垒建院墙,墙外其宅基地范围部分仍由陈某继续使用至2015年左右。2015年前后,邻居周某占用陈某宅院外宅基地建房。陈某多次自行或通过村委会阻止均无效。2016年3月,陈某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口头申请,请求镇人民政府将周某所建房屋拆除,将其侵占地块归还,该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无奈之下,陈某多次到镇政府、区政府信访,要求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镇政府在2017年4月10日对陈某做出《答复意见书》,内容为“1. 依据《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第49条之规定,你所持有的1952年河北省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不再有效,建议你对自己现有的宅基地提出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申请。2. 你所称被侵占土地依据1996年原蓟县规划土地管理局蓟规土字(1996)28号《关于侯家营乡侯三八村与于庄户村之间争议土地的处理意见》,已确定该地块属为国有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所以对你的诉求不予支持,亦无调解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要”。
陈某对答复意见不服,继续到镇、区政府所在地闹访、缠访。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向陈某讲解了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若对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答复意见书》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行政诉讼。经过耐心细致的讲解,陈某焦躁的心情慢慢平复,表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区援助中心考虑到陈某系近70岁老年人,立即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当场受理,当场审批,当场指派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保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受援人年纪较大,往返路途遥远,决定为其提供上门法律援助服务。为掌握第一手案情,援助律师多次驱车来到受援人家中了解有关案情,并现场查勘,搜集相关证据。此案面临的难题是由于历史原因,陈某的涉案宅院并未进行确权登记,受援人手中只有1952年当时的河北省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根据现有政策规定,该《土地房产所有证》已经失效。为确认陈某宅基地使用现状,援助律师先后走访调查了当地村委会、陈某的左邻右舍,获取了对陈某有利的相关证据;随后,依法代理陈某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撤销该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的行政诉讼。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镇政府负责人坚持该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援助律师根据庭审情况,沉着应对,站在维护受援人利益的角度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援助律师首先从镇政府最明显的薄弱环节入手,指出受援人陈某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口头申请时间为2016年3月,而镇政府作出答复的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中间间隔了一年零一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其行政行为应在两个月作出,而该镇人民政府用了13个月,超过法定期限11个月,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属行政程序违法,法院应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违法或依法撤销。其次,关于受援人居住使用的宅院实际面积问题系历史遗留问题,其宅院面积至今未确权,责任在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某些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不应归责于受援人陈某,应在尊重历史、结合多年实际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陈某宅院住宅实际使用面积。
援助律师当庭出示了受援人所在村委会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受援人邻居所出具的证人证言,证实受援人所居住的涉案宅院未发生变动,陈某从出生开始一直在此居住生活。镇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经过几轮的庭审交锋,蓟州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部分观点,依法判决涉案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违法。
本案是典型的宅基地权属纠纷。近年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日益普及,农民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农民陈某起诉镇人民政府要求撤销答复意见书就是一个典型代表。援助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是行政机关,与代理其他类型案件相比,难度更大,承受的压力也大。且行政案件胜诉率较低,办理此类法律援助案件有风险提示。
本案更突显了宅基地权属纠纷取证难、周期长、标准杂、启动难等特点。援助律师以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对老年当受援人上门服务,听取陈述,并在现场实地察看,在受援人居住地收集证据;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行政机关懈怠履职应承担的责任,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让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阳光,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