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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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 抢劫罪 强制猥亵罪 盗窃罪
被告人王某、男、33岁。2019年1月17日21时许,在义安区城北换乘中心附近尾随被害人刘某至某小区,在刘某搭乘电梯时,王某捂住刘某的嘴,将其拖至楼梯处,抢走刘某手机一部。后王某修改手机上支付宝账户密码在网上贷款11000元转账至银行卡,并在义安区水果店、足疗店等地多次使用消费。后被告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未能抓获。2019年1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尾随龙某至某小区楼道,从背后用左手捂住龙某的嘴,右手勒脖子、言语威胁等方式抢得龙某现金400元,期间王某将手伸进龙某的内衣摸其乳房,并撕烂裤袜摸其下体。作案后立即逃离现场,伺机继续抢劫。1时许,王某尾随程某至某小区楼道,从背后捂住程某的嘴,用言语威胁的方式抢得挎包,包内现金100余元。同样,作案后立即逃离现场,伺机继续抢劫。在2时许,其尾随邢某至某小区门禁处,采取捂嘴、搂脖子等方式企图抢劫,其间用手隔着衣服摸邢某的乳房及下身阴部,邢某反抗大声呼救,后王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之后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其母亲来到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经详细了解案情,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2019年3月29日,其母亲向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中心审查批准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洪卫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向被告人王某母亲进一步了解案情,王某母亲告知律师她已代为退赔一万余元,让律师告诉王某,如实向公安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的当日上午便驱车赶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首先,承办律师向其告知受义安区法律援助指派,作为他的辩护人,并询问其意见。在接受被告人委托后,犯罪嫌疑人王某详细交代了当晚发生的情况。其陈述因经济困难,欠小贷公司许多钱,并且最近小孩又生病了,没钱治疗,所以产生了抢劫的想法。于是便发生了上述抢劫案件。其陈述,其在抢到手机后,回家无意当中将手机密码解开,然后打开了受害人的支付宝,通过短信验证,将支付宝的支付密码修改。修改完成后进行网贷若干元,将该款转入自己账户。对于以上事实都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但对猥亵部分不予认可。后该案经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承办人第一时间前往义安区检察院阅卷,经阅卷调查,承办人对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部分提出异议,但该意见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后义安区法院组织开庭,因本案涉及隐私,未公开审理。庭审中,承办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多次抢劫,其虽然抢劫了四次,但其中三次方法相同,时间连续,每次抢劫行为时间相隔很短,基本是在同一地点对多人依次实施抢劫应视为一次抢劫;而在猥亵罪当中,被害人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可信度较低,相关事实的认定在证据上不充足。庭后,承办人提交详细书面意见给合议庭,供合议庭参考。
2019年7月29日,该案公开宣判,承办人的部分意见得以采纳,但关于多次抢劫的部分合议庭认为实施地点不一致,应认定多次抢劫;对于强制猥亵罪,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不符合客观事实以及逻辑,认定其构成强制猥亵罪。综合被告人的各种量刑情节,一审判处其抢劫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盗窃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强制猥亵罪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抢劫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暴力性侵犯财产的罪行,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其量刑起点即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多次抢劫,即构成刑法当中的第二个量刑幅度,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实施三次以上抢劫犯罪行为,合议庭认为该三次抢劫地点在不同地点,应认定为多次抢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因此,法庭综合全案案情并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上述判决。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想发财就要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劳动致富。虽然本案被告人王某没有抢得他人多少钱财,也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体创伤,但抢劫罪在《刑法》中的规定并不像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对财物数额和伤情作出要求。司法实践中,哪怕是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另外,“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见的手段行为方式,其内涵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其外延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当然也包括胁迫后捂住被害人的嘴巴。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分析了财物多少和暴力行为,再看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其属于抢劫罪,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抢劫罪为我国刑法中的重罪,属侵犯财产罪系列,起点即为有期徒刑3年,最高可判死刑。抢劫的数额大小,并不是该罪量刑的唯一参考依据。生活中,也不乏像王某类似的,抢劫数额很小,但同样都被判处有期徒刑。该案法院查清事实后,承办人辩护意见部分被采用。该案的案情决定了律师不可能有太大作为,但是承办人以把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案件、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不因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掉以轻心、委以应付。